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连云港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为切实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苏政发[2000]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在全市全面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发展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降低农业人口比重,扩大农业适度规模,刺激扩大农村投资和消费,带动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迅速提高人口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改善农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快速发展。

  二、户改范围2000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城市郊区镇、县城区、乡镇撤并后保留的建制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新设置的建制镇的建成区。

  三、户改条件和对象户改条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户改对象:

  1.经批准在小城镇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2.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小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户口职工,工作满2年的;

  3.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4.经有权部门批准,被小城镇企事业单位(含乡村企业)招收或录聘用的“五大”毕业生;

  5.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屋的人员;

  6.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需要照顾,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大陆亲属;

  7.投靠职工居民生活并居住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直系亲属;

  8.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后无地村组或人均耕地不足0.1亩村组的农业人员;

  9.长期在小城镇居住从业,因各种原因户口被注销或者出生后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

  10.有正当理由,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其他人员。

  凡与第一至第六类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口。

  四、时间和步骤从现在起到2000年9月底,在全市全面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从现在起至2000年5月底,市、县、镇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层层部署户改任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发动,打消群众的思想顾虑,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县、区都要成立户改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层层抓好业务培训,认真细致地搞好调查摸底和户口清理整顿,准确掌握符合落户条件人员的底数,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户改工作。

  (二)审批办理阶段。从6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户改政策规定审批办理小城镇人口落户。四县的小城镇人口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的县公安局负责审批;市区的小城镇人口户口迁移由迁入地的公安分局核准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各地公安机关在审批办理小城镇人口的户口迁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户政管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和户口办理工作规范,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理程序,对批准落户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批花名册要统一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1日到10月31日,市户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深入基层,深入户改第一线,对各地的户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按时保质完成户改任务的单位和成绩显著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和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在小城镇落户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户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和户改镇的党委、政府要从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加强对小城镇户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小城镇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进镇落户农民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及时协调解决户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奖惩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政策落实,确保户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新的城乡划分和城镇人口统计标准,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做好城镇化统计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扎扎实实推进小城镇户改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人口规模,制定切实可行的户改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小城镇户改工作。户改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户改办会同户改镇政府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建成区范围和面积以及小城镇规划平面图;

  2.实际人口底数和分类;

  3.人口规划(指依据城镇规划,2000年小城镇人口要达到的规模和迁入的人口数量);

  4.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数量(指年内需要批准办理的数量);

  5.落户对象和条件;

  6.户改审批程序和办理方法;

  7.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小城镇户改实施方案经各县、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公安局
二○○○年四月

  附件:2000年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名单
  (共33个镇,市区8个镇、四县25个镇)
  赣榆县(10个镇):欢墩镇 城头镇 黑林镇 金山镇 石桥镇 厉庄镇 大岭镇 柘汪镇 宋庄镇 罗阳镇
  东海县(9个镇):石榴镇 黄川镇 青湖镇 双店镇 安峰镇 房山镇 平明镇 洪庄镇 石梁河镇
  灌云县(3个镇):燕尾镇 中正镇 圩丰镇
  灌南县(3个镇):百禄镇 堆沟港镇 北陈集镇
  连云区(1个镇):连岛镇
  云台区(4个镇):南城镇 朝阳镇 板桥镇 徐圩镇
  海州区(3个镇):锦屏镇 朐阳镇 新坝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