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小城镇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户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关镇、建制镇购买商品住宅、直接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业和社会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部门批准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公安部门是小城镇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凡按规定条件申请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旗县区公安部门批准后,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持有小城镇户口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应有合法身份,在本市城关镇、建制镇有固定合法住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其它法律法规。

在本市城关镇、建制镇购买的商品房、经批准的自建房或居住企事业单位分配的公管房,均视为固定合法住所。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办理小城镇户口:

(一)购买商品住宅(含自建房):市辖区建制镇每套价值5万元以上的,城关镇每套价值2万元以上的可办理2人小城镇户口;市辖区建制镇购买商品住宅每套价值超过8万元,城关镇每套价值3万元以上,可办理3人小城镇户口。

购买商业用房:每套价值1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3人的小城镇户口;价值2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4人小城镇户 口;价值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5人小城镇户口。

(二)企事业聘用具有高中级职称且聘用期在两年以上的人员,可办理4人的小城镇户口。

(三)外埠企业或个人(含外商)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两年以上的,可办理2人小城镇户口;超过60万元的,可办理3人小城镇户口。

(四)经商、办服务业两年以上,纳税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员,可办理2人小城镇户口;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员,可办理4人小城镇户口。

(五)持有本市农业户口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为本人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

第六条 申请小城镇户口的人员,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商品房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所购房屋产权证书。

(二)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提供本人职称证书和本市企事业单位聘用期限有效证明。

(三)外埠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各类人员,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票据。

(五)务工人员,提供劳动部门签发的用工证件和务工期限证明。

(六)本条第(二)、(三)、(四)、(五)项所列人员,提供在城关镇、建制镇有固定合法住所的有效证明。

(七)本条(一)、(二)、(三)、(四)、(五)项所列人员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八)年龄在15岁至49岁的人员提供旗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七条 经批准取得本市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享有小城镇非农业常住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八条 原“农转非”计划政策不变。

第九条 持有小城镇户口人员的迁移按现行非农业人口迁移政策办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小城镇户口时应简化手续,为群众提供方便。对故意刁难、侵害小城镇户口申办人权利的,由各级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