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 二○○○年十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扩面任务:除目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外,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其他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200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

(二)征缴任务: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率分别达到90%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按市政府及市医改领导小组的具体布置进行。

二、责任分工

按照“一级保险、两级核算、任务包干、奖惩到位”的原则,实行区和部门责任制及一把手直接负责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

(一)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上述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扩面、缴费、清欠任务与拨付各区的社会保险资金挂钩。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核定的需求总量,实行定额拨付,缺口资金通过扩面征缴弥补,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属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的登记按各区的实际征缴率实行相应的总量调控。

(二)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达90%以上的目标任务。对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8号)规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审核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合格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在进行税务验证、换证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凡证明不全或缴费不足的,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足费用,逾期不办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皖政[1999]8 号文件规定,对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年检时,认真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明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证明不全或缴费不足的,要求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通知劳动部门或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四)人事、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清欠工作。对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在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核准工资基数时,应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部门要足额拨付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性质的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对企业未按时足额计提社会保险费而虚增利润的,不予审批决算;审计部门要适时组织对重点欠费大户的专项审计。

(五)外经贸部门负责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工作。

(六)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出租车、人力车等个体运输户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凡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不齐全、没有参保或未足额缴费的,要求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

(七)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参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清缴欠费。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要逐户落实补缴计划,并按月检查完成情况;结合劳动关系的清理,协助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督促企业为所有职工发放《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增加缴费工作的透明度,接受职工监督。

(八)民政、文化、教育、卫生、司法等部门,在审批、办理社会团体、民办教育、医疗、律师等机构登记手续时,要督促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九)工会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十一)劳动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研究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做好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及部队职工的扩面征缴工作;做好失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十二)要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及市政府《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暂行办法》(蚌政办[1999]24号),对不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等控购商品;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效益收入;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成员不得出国,不得晋级、评选先进,不得兑现年终奖金。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严格对照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的缴费单位缴费情况,审核、办理上述事项。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孙自庆任组长,副市长赵炳云任副组长,市地税、工商、人事、财政、外经贸、经贸委、交通、劳动等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各区政府及责任单位也要相应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考核。各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专门人员,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实现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2001年一季度,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完成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执法。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单位,劳动和地税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立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四)市辖三县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市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