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改善高新区内投资环境,市政府曾就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权限做出规定。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贯彻落实情况较好,促进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也存在某些方面贯彻执行不力等问题,致使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权限落实不到位。为此,市政府同意印发《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对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责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明确,并重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继续支持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保证高新区管委会管理权限的落实。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独立负责高新区内有关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

  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高新区管委会独立负责高新区内的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土地、工商、物价、劳动、人事、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高新区总体规划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  3、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负责区内各类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年检和监督管理;负责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4、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受委托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负责区内统计、技术监督和物价管理工作;

  6、依据高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核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7、负责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实行地政地籍管理;

  8、审核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三同时”措施监督管理;

  9、负责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0、负责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11、负责区内财政预决算编制、国有资产管理、税收征管和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12、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劳动管理及区内企业劳动监察;

  13、负责区内社会治安、户籍管理;

  14、负责高新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高新区涉外事务,审核、申报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15、组织兴办和管理区内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16、指导、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

  17、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