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八日

  阳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方针,根据《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的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2元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额的2‰的比例提取。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以本企业报表为依据,按销售袋装水泥的总量在下月10日内到市散装办足额上缴专项资金。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条 对于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实行专项资金预缴保证金(以下简称预缴保证金)办法。

  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到市散装办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建筑施工概算中水泥使用量预缴保证金,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七条 预缴保证金的标准:

  (一)建设项目按设计预算水泥用量每使用一吨水泥预缴保证金3元。

  (二)按建筑面积核定水泥用量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保证金0.6元。

  市投资许可证办公室凭市散装办出具的预缴保证金收款凭据办理投资许可证,未办理预缴保证金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八条 预缴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在工程竣工或使用水泥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决算书和购买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数量的有效发票,到市散装办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办理专项资金缴款的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九条 市散装办预收的保证金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政府不得调控。建设单位与市散装办办理认定结算手续后,应退还的预收保证金,由市散装办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资金拨回市散装办,由市散装办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不应退还的,转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条 市散装办应于收到专项资金和保证金后的当日或次日将款项解缴本单位在征费大厅开设的帐户中,不得截留、隐匿、挪用、坐支。专项资金由征费大厅按省地1:9比例直接划转金库;保证金每季核对,形成基金的同比划转,及时解缴。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付要从严审核,严格把关,每季由散装办牵头,召集计委、财政、建委、审计、公证、技术监督局共同会审,确定退付。任何单位徇私舞弊,出具虚假票据、证明材料,套取、骗退保证金,一经发现,依照《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35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市财政按月或季及时、准确地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报表。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收支计划下拨散装办经费。

  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票据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的支出;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人员奖励;

  (六)市散装办的行政事业经费;

  (七)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基本建设和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科研开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报市散装办。

  (二)市散装办初审后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

  可行性进行审批。

  (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财政部门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按项目预算向市散装办拨付资金。

  市散装办对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用于非建设项目的由市散装办提出具体用款计划,报经市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散装办提选并报市财政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