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范围和对象

  范围:渝水区行政区域内。

  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干部职工。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可参照执行。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住房基本补贴测算原则

  住房基本补贴根据本市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工资收入、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按房价收入比测算。并根据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的变化,由市政府不定期公布补贴标准。

  四、住房面积定额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职级具体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6平方米;科级和25年以上工龄以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98平方米;县级和具有副教授技术职称的112平方米;厅级和具有正教授技术职称的140平方米;1982年以前的厅级干部为169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属于老职工。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性计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面积差额补贴,一次性核定,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再购房时或退休时一次性兑现。双职工家庭住房补贴,职工所在的双方单位按各自的计算标准分别核发。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补贴由职工申请,售房单位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统一汇总,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划入售房单位。住房面积差额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市房改办审批后,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划入职工个人专户。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属于新职工。住房基本补贴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

  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购房时,两项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老职工可以预支25年内的补贴,预支款作为暂借款,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暂借款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新职工也可以按照老职工的办法预支补贴。在职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只能计算到职工去世的当年,离退休后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计算到离退休当年。

  六、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无房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4元×1996年前的实际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3.4元×1996年前的实际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每月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00

  (四)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25年×职工实际工龄

  (五)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欠差面积应为: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其余补贴计算方法不变。

  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转化资金、城市住房资金按全年平均余额每年提取10%、单位公有住房售后回收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清房中的补交款、单位预算外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及其它资金。各单位要作好现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八、继续推行租金改革

  2000年住房租金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每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0.58元。

  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的住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0.58元。

  九、违纪处罚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办理报批手续,如有不实,经核查后,除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并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以贪污公款论处。

  房改审批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十、其它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必须报市房改办审批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