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

  二○○○年三月六日

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迅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特别是出租汽车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注意掌握社会反映,及时、过细地做好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同一城市统一规划,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省建委要会同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发展规划,制定措施并认真实施。各省辖市也要按照国家、省的总体要求制定发展规划。鉴于目前我省出租汽车市场已趋饱和,近两年内各地出租汽车保有量原则上不得增加。同时,各地对现有出租汽车的车辆更新、车型调整,要考虑企业和出租汽车司机的承受能力,有步骤进行,不能过急过快。

  三、对涉及向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要抓紧时间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允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要规划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和安全风险保证金标准,由省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合同文本。物价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内部收费的检查、监督,坚决查处对出租汽车的乱收费。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检验、检测频次过高的,要合并降低,以切实减轻业主和驾驶员的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鉴于当前少数地方营运证拍卖价无限攀高的情况,对营运证拍卖价必须实行限价封顶。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经省财政、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政府批准。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近期内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妥善处理行政审批营运车辆与有偿使用营运证车辆之间的衔接工作,平衡过渡,逐步接轨。经行政审批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律不得转让。经有偿出让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转让时,要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评估公证,到指定交易场所公开转让,不得私下转让,更不得恶性炒卖。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出租汽车营运证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规范并指导各地对出租汽车营运证的拍卖工作。

  五、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对出租汽车企业要实行资质管理,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人员和经营保障条件,不符合现定条件的不得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要理顺挂靠承包关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差、服务水平低的企业要进行整顿,积极引导、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形成规模经营。近两年内,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组建新的出租汽车企业。

  六、各省辖市要切实做好本区域内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问题的协调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县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营运统筹考虑,合理确定范围。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环境。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问题,同时要尽可能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提供方便。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七、严厉查处无营运证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非法经营行为。各地要开展专项治理,加大稽查管理力度,取缔无营运证车辆非法经营行为。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维护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市场的稳定。各地公安、工商、物价和法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无营运证车辆,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

  八、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条件的城市,要本着方便基层、方便经营者和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把与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相关的一些部门职能尽可能地委托给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实施。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结合行业特点,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优质服务活动,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