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起码各单位,各国有企事业,非公有制企事业,省营以上企业及外地驻阳泉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保障型转化的重要形式,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对于减速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对于克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人员能进一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对于建立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解除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对于将目前实际存在的人才单位所有转变为社会所有,实现单位自主选人、人才自主择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市场主体到位,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推动政府事例能转变,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加快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机构。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的机构,其它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对象。主要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对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事业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衽部分人事代理,即只对单位中聘用的工作人员衽代理;对因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而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员和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业务。

  1、人事政策、法规咨询,直辖市处理人事争议;

  2、负责人员招聘,办理招聘人员的有关手续;

  3、负责聘用人员合同鉴证,对符合聘(录)干条件的,负责办理聘(录)干有关手续;

  4、为被代理人员推荐就业单位,并输有关手续;

  5、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粮关系。负责被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

  6、负责输职称严晋升申报,推荐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7、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复员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手续及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8、办理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农转非”手续;

  9、代办社会保险和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10、协助委托单位制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人才开发规划、用人计划,开展人事诊断、人才测评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11、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人事代理方法。人事代理的方法有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两种,指定代理是指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人事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实行全员代理;或因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而输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员和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本市境内的集体、股份

  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由单位全员委托,也可由单位部分委托,还可由单位个人委托,既可全项委托代理,变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管理。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经审查。符合办理人事代理条件的,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等事项,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输。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1、单位输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文件):①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函;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资格证明;③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④代理项目的文件和单位发展概况与人员名册等。

  2、个人输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①委托人事代理申请;②身份证和最高学历毕业证、职位职称证件复印件;③已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正式脱离用人关系的有效凭证和材料(因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等证件);④自费出国须提交原单位同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的函件及同意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

  3、人事代理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要及时审查有关证件和材料,并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4、经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协商后,由双方负责人在人事代理合同书上签字、加盖印章,办理人事代理。

  5、委托单位和个人按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人事代理机构缴付人事代理费用。

  6、经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后十五日内,按照合同委托事项逐一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和其它手续。

  7、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协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事代理机构不予输。

  8、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合同执行期间,不因委托单位负责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9、人事代理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者应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人事代理机构,重新输委托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

  10、人事代理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告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若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事仲裁。

  第八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或个人与人事代理机构必须按人事代理合同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须通过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输调动、聘(录)用手续,单位与个人应签订聘用合同,并由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鉴证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委托单位或聘用人员由一方终止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3日内书面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代理机构应及时更变委托对象。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事代理机构也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委托的要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每年年底将年度考核材料送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输转正定级手续。

  个人委托的同样按以上要求输。

  第十二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事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机构和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