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16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意见》(苏价农[1999]76号)文件精神,建立起政府指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化肥价格的机制,以适应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连云港市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连云港市化肥价格管理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9]16号《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农[1999]76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适应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化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化肥价格系指为促进农作物生产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及其它生物肥料的价格。

  四、市、县及价格主管部门是化肥价格的管理机关,生产、经营化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化肥价格。

  五、化肥价格管理的原则是:实行分级管理,以间接管理为主。市物价局负责市属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价格管理,各县物价局负责县属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价格管理。

  六、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属化肥企业生产的复合肥、氯化铵,碳铵等地产化肥的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制定。在价格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化肥中准出厂价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生产成本变动状况适时调整。原则上每年制定一次中准出厂价并确定浮动幅度。县属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平衡后执行。

  市级农资企业经营的救灾肥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七、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化肥经营企业(包括化肥生产企业的经营销售点),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的化肥零售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实行市场调节价。当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并出现显著上涨时,要通过制定临时限价措施,如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实行最高差率和利润率限制等措施。稳定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流通企业的利益。化肥零售限价实行分级管理,尿素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其它品种化肥零售限价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当化肥市场价格过度下降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低价倾销行为,促进化肥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以保护化肥生产者、经营者利益。

  八、进口化肥调拨销售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制定、管理。物价部门根据实际进口成本加合理经营费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进口化肥销售价格过高,物价部门必要时可采取最高零售限价等办法进行监管、调控。最高限价的制定,既要考虑进口成本、经营单位合理利益,同时考虑要国产化肥的比价,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等因素。

  九、建立化肥企业成本、价格报告制度,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化肥生产经营成本价格动态,为政府进行价格调控及价格决策提供依据,各县物价部门要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将本地主要化肥企业的成本价格情况收集整理后报市物价局汇总后上报省物价局,并要及时掌握化肥经营企业主要品种化肥的进货成本、经营费用,价格执行、货源等情况。

  建立化肥价格监测网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化肥市场价格行情,并对化肥市场价格趋势进行预测预报,以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稳价措施。

  十、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后,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价格政策,化肥零售价格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物价部门核价以及产售单位突破最高限价擅自定价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低于国家规定下限价格,低价倾销,而仍冲击市场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将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配合工商局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化肥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行为。

  十一、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规定由连云港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1999年8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