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自治区、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河池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市场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必须扎实、稳妥、有序地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分步实施。第一步为宣传准备阶段。时间是2000年8月1日至31日,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河池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让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地理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和法规;第二步为试行阶段。时间是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试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进程;第三步为正式实施阶段,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推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是全新的住房改革制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河池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批复(桂房改字[200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经个人申请,经地、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方能上市交易。

  二、购房者必须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与原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使用公约。

  三、严格依照国家建设部[1995]建房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业主需要装修房屋,必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

  (三)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等住户公用部分。

  (四)不得妨碍他人的物业正常使用(如渗漏、堵、冒水等)。

  四、公房出售后,各业主要自觉遵守原产权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原产权单位要加强物业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000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