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改发办拟定的《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安置方式及相关费用的确定

  (一)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的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市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合同期未满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最低不低于市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二)1984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一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给予安置费补助,其档案转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托管。

  按照破产前一年全市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安置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的安置办法。

  1.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按市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预留生活费,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2.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每人按市区企业下岗职工缴费标准预提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医疗费用分段提留。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每人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提留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按6元提留医疗救助基金(其中个人交3元)。在此基础上,按照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提取标准再计提10年,一次性交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待遇。

  (四)离退休人员由代管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2.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每人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提留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年72元提留医疗救助基金(其中个人交36元),计提10年,一次性交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待遇。

  3.离休人员每人按8万元预留医疗费,纳入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

  (五)工伤、职业病职工及职工遗属、下放人员按有关规定,预留相关费用。

  1.职工遗属。根据政策规定,提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2.五、六十年代下放人员。根据政策规定,按10年计提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3.工伤、患职业病职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按照省政府[1999]162号令及苏劳险[2000]12号文办理。

  二、拖欠职工有关费用的确定

  (一)职工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按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内部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工资标准予以清偿;困难企业无法确定工资的,按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清偿。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不计提工资,只按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予以清偿。

  (二)医疗费用:按企业内部医疗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登记清偿。

  (三)社会保险费用: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进行清偿。

  (四)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计提清偿。

  (五)独生子女费:按有关政策及职工实际在岗时间计提清偿。

  (六)职工集资款: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借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至破产宣告日)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职工安置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渠道

  (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主要从破产企业所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支付。

  (二)企业破产前因裁减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而发生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及处理工伤、职业病、职工遗属、下放人员的相关费用,视同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从破产财产变现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破产企业所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偿付。

  四、其它

  (一)本意见适用于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破产的市属集体企业职工安置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市劳动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