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对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双考”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对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双考”的意见(试行)

  (2001年5月9日)

  为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安置行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现行安置政策,结合市直实际情况,拟对2001年度在市直安置的退役士兵,实行“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分类划档,择优安置 (以下简称”双考“)的办法进行安置。

  一、实施“双考”办法安置退役士兵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和部队建设的需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宗旨,遵循有利于促进军队改革和建设、国防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缓解安置矛盾,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先进,择优安置的原则,确保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实施“双考”安置的范围

  凡列入本年度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驻衡中、省直单位、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通过“双考”办法进行安置。

  三、“双考”安置的对象

  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双考”安置对象:

  1、2000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2001年春季经省安办集中移交到市直安置的转业士官;

  3、经市安办批准,填写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且未超过两年安置期,本人申请参加2001年度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双考”安置办法的实施

  “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分类划档,择优安置”的“双考”办法,具体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 实绩考核

  审查退役士兵档案,依据档案记载,考核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政治表现、立功受奖、服役期限等情况,分别按下列记分标准逐人对退役士兵进行考核记分。

  1、积极参军报国、服役期满按规定光荣退役的义务兵记基础分50分,转业士官记基础分70分。义务兵从第3年起、转业士官从第11年起,每超期服役1年加记3分。

  2、在参战、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中荣立三等功者每次记10分;对平时荣立三等功者每次记8分。

  3、受团、营、连嘉奖者每次分别记3分、2分、1分。

  4、被评为优秀士兵或优秀班长者,每次记5分。

  5、党员记3分,团员记1分;对被评为优秀党、团员者每次分别记3分、1分。

  6、任代理排长(含军士长)记2分。

  7、任班长、副班长分别记1分、0.5分。

  8、被团及团以下单位评为学雷锋先进个人、技术能手、军训标兵、优秀学员、红旗车驾驶员等,每次记1分;师及以上单位每次记1.5分。

  9、凡在服役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者,本科记3分,专科记2分,中专记1分。

  10、在驻港、澳部队、北京卫戍区警卫部队和在边防、海岛和高寒地区服役者,每年加记3分。

  11、服役期间受处分者,记大过一次扣20分;记过一次扣15分;严重警告一次扣10分;警告一次扣5分。

  实绩考核最低分为零分。

  第二步 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在省或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阅卷、集中封闭式方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考试内容以初中为主,高中为辅。

  第三步 分类划档

  实绩考核得分与文化理论考试得分之和为“双考”成绩得分。将所有参加“双考”人员按其“双考”成绩分别划入下列相应的档次并公布:在当年省市安置计划所涉及的安置单位中,由省下达计划的单位和市属机关、团体单位为第一档;市直事业单位和非省控指标的驻衡中、省直各单位为第二档;市直企业单位和由省下达计划的寿险和财险公司为第三档。

  第四步 择优安置

  实行“双考”办法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国家政策,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本单位年度计划指标内,挑选30%所需专业人员,报市安置办公室审定,其余70%由市安置办公室依据每个安置对象“双考”积分所划入的档次,在相应档次内进行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及军兵种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安置;对荣立二等功的,参照本人志愿,择优安置,上述两类人员安置不受“双考”成绩的限制。

  五、补充说明

  1、所有实行“双考”办法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按本办法安置在本单位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必须无条件服从安置部门在相应档次内对自己进行的统一安置,否则,将取消其政府指令性安置资格。

  2、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安置。不愿回原单位的,由市安办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再按本人“双考”成绩进行安置。

  3、“文化考试”实行自愿报名,对不报名参加文化考试的,由市安置办公室在第三档内实行统一分配。对不服从统一分配,或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者取消城镇安置资格,按待业青年对待,档案转街道办事处。

  4、严格考场纪律,凡违犯考场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城镇安置资格。

  5、鼓励用人单位在年度安置计划指标外直接向市安办提出用人申请多接收退役士兵,所多接收的人员由单位挑选。市安办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办理安置手续,对申请多安置的人员可不受“双考”成绩限制。

  6、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应积极参加市安置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社会公益活动。其活动的评价作为安置的参考依据。

  7、本试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