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黑财综字[2000]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崐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道路路轿车辆通行费,由佳木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立的收费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即:长安桥收费站、江南收费站、胜利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委托交通部门的东出口收费站、南出口收费站、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佳木斯收费管理处松花江大桥收费站、哈同公司佳木斯收费站所西 出口收费站,对过境的外埠车辆代收通行费。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长安立交桥和环路改造路桥及十字中轴道路、环路支线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城市公共汽车、城市道路的养护车(含维修管理)、专用车、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国家军费开支的编制内军用车辆,抢险救灾车辆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免征车辆外,一律征收通行费。 农民自用拖拉机免征通行费。

  第四条 征收期限 自2001年1月1日始,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五条 征收办法

  (一)市内机动车辆实行售年票方式,在车辆年检和新车落户时,由设在交警支队车辆检验部门的收费管理所一次性征收,发给通行标志。

  (二)外地机动车辆[含佳市属六县(市)]由收费站实行按次征收。

  第六条 征收标准

  车型      车辆种类 (元/台。次)(元/台。年)       次费标准  年费标准

  小型     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和19座以下载客车辆   4      1390

  中型     2吨至7吨(含7吨)载货车辆和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  8      2000

  大型     7吨至15吨(含15吨)载货车辆和40座以上载客车辆  10      2500

  特型     16吨以上载货车辆               15      300

  摩托     轻便二轮、侧三轮、港田三轮          1      100

  农用车    20马力(含20马力)以下营运拖拉机        1      200

  40马力(含40马力)以下                    2      300

  40马力以上                         4      1000第七条 处罚

  (一)所持票证与车辆型号、吨位、定员不符的,除收缴所持票证就地补征通行费外,并视情节处以应征额5至8倍的罚款。

  (二)涂改票证的,除没收票证外,并处以票面额10倍的罚款;对于伪造票证的,一经查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不缴费强行通过的车辆,除按规定补缴通行费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收入按有关规定进入专户,统一管理,除核定的管理维修费用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道路维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黑财综字[2000]63号文件规定,《关于通过佳木斯市长安路立交桥的车辆征收过桥费的批复》(黑财综字[1991]51号、黑价联字[1991]13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