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优化环境、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1、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县确定的重点企业的行政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由地税征收的项目外,由市、县物价部门收费办一家统一负责;对经市、县批准建立的民营经济示范小区(市场)的行政性收费,除规定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项目外,由小区(市场)管委会统一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准到这些企业、小区直接收取。

  对其它类型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一证一书一卡”制度,手续不全的,企业有权抵制。对抵制不合法、不合理收费行为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理。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内容标准,各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

  2、市、县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从开工到建成,按规定需要收取的费用,除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项目外,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征代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施工现场收费。

  3、各级单位都不允许向执法执纪执收执罚单位和有关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上级明令取消的各类收费项目必须全部取消,向企业合理的收费项目不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不允许向企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重复收费。违反上述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要调离执法岗位或依法辞退。

  贪污、私分收费款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4、严禁以举办各种活动为名,向企业索要或者变相索要各种赞助;严禁借兴办公益事业之机,强行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企业参加集资;严禁以借调为名,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阅除中央、省、市规定的党报党刊之外的报刊、图书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追缴全部款物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办理证照要挟,或以拨付财物相交换等强迫企业捐献、提供经费或进行其他费用支出的,要从重处理。

  5、接受或索要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物的,按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接受或索要现金、有价证券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违反规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费用的,其费用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向领导干部、执纪执法或有审批权、处罚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控制检查评比活动,让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

  6、除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检查、评比活动为,市、县两级一般不另行部署。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追究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7、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的正常财税检查(稽查),不得重复进行,一般一年仅限一次。提倡一个检查结果多个部门共享。被市委、市政府评定的年度先进企业,从受奖之日起一年内不检查。特殊情况,确需检查的,应经市主管领导批准。

  三、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8、对企业实行“四不审”、“六放宽”。“四不审”,即:企业在初创时期不审计;市委、市政府年内表彰的先进企业一般不审计;被审计单位经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查过,且与审计内容相类似,除全国、全省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外,不审计;涉及我市外在形象,由于实施审计,可能影响投资环境和开放的项目,不审计。“六放宽”,即:审计查出的违纪资金,仍在企业参与正常生产经营的放宽;主管部门违规向下属单位收取的资金,仍用到生产流通领域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放宽;违纪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且没有侵害国际或集体利益的放宽;在改革和创新中,由于缺乏经验理解政策法规不到位而形成的违纪行为和违纪资金放宽;对于被审计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并能及时纠正的放宽;违规违纪行为轻微,未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放宽。

  9、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经营、就业、投资条件。除国家、省明令禁止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外,都允许私营个体企业进入。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或证令规定的许可证外,任何部门规定的许可证,一律不作为审批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身份证和下岗、失业证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相应证件和人才交流机构的证明,可申办私营个体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国外二作的专家学者及留学人员来我市申办私营企业,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护照复印件;在岗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服务。

  10、放宽进市落户政策。外地人员(含本市各县、市)在市区内购买商品房达2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投资50万元以上,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和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市区。对到县级城镇落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1、按照城市用地规划,对合适的可利用地段、地块,分批次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手续。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展养殖业,可按临时占地办理用地手续;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的,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的办法办理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农贸商品市场的,可按乡镇企业占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可以按乡镇企业占地办理用地手续。对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政府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地价不超过《土地法》规定的上限价格。

  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项目,所需用地由市、县政府土管部门负责办理转用、征用手续。对已经征为国有的建设用地,根据企业需要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供地。

  12、加大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的力度。对来邯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国家鼓励类加工、农业产业化、市场建设、社会公益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资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受益地政府视项目的引资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受益地政府视项目类别、投资额大小、受益多少,给予10-100万元的奖励。市、县都要制订奖励标准的细则,由市、县党委、政府一年一审定,一年一兑现。实施奖励要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四、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文法制氛围

  1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注重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积极谋划实施环城生态水林工程,搞好京深高速公路两侧、107国道与京广铁路之间邯郸段的绿化长廊建设。从净化入手,抓好市区、城镇和重点村落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14、加大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和市场管理的力度。对哄抢、偷窃企业产品原料,盗用企业水电气暖,破坏企业生产设施,欺行霸市,坑蒙拐骗的行为和威胁企业经营者及家人人身安全,敲诈勒索经营者和外地客商的流氓恶势力,政法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打战役的办法,坚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影响投资环境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非法集会、罢工、罢市,无序上访等引起的治安、刑事突发事件,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15、除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检(稽)查站点和授权检查项目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允许上路检查。允许进行的上路检查,必须证件齐全,并且在国家规定的执法项目内执行公务。检查要本着对内从严、对外从宽的原则进行,可查可不查的一律不查,可罚可不罚的一律不罚。严禁检查中随意提高收费和罚款标准,搞部门创收;严禁不开或虚开收费票据,中饱私囊。

  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检查中的收费、罚款,必须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对来邯经商投资办企业客商的车辆,只要不是严重违规违章,不查车、不扣车、不罚款。

  16、执法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坚决彻底清退在执法执收执罚岗位上的临时人员。任何单位都不允许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收执罚。因工作需要增加执法执收执罚人员,而又暂时无编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暂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中选用。违者、给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党政纪处分。

  17、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定点涉外宾馆、饭店、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市委、市政府主管政法的领导批准,不得进行治安检查;各县(市)对辖区内涉外宾馆、饭店的治安检查,也应报请县(市)委、政府主管政法的领导批准。对其它各类服务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须经县(市)区公安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同志批准,由责任区民警或治安部门实施,不准超越辖区、职权,乱查乱罚。

  18、金融、邮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强买强卖,强制企业、商户接受有偿服务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9、对于涉及企业负责人案件的查处,事先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打招呼。对反映厂长、经理问题的匿名信件,除问题重大、案件线索清楚的,必须查清问题并追究责任外,对无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线索的一律不予查处;对经调查与事实不符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结果,消除影响;对经调查不构成违纪的一般问题,主要采取与被举报人谈话的方式要求其进行自查自纠;对属于诬告陷害的,要从严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20、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危害经济环境行为,单位不积极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21、由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建优化环境投诉中心,赋予其投诉案件受理权、检查督导权、协调督办权、调查处理权等四项权力。对破坏投资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容易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符合起诉立案条件的,严格按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限内结案。对打击报复投诉人员的有关责任者,要从快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执纪队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变部门职能,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2、进一步深化审批体制改革。市、县两级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各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都要进入中心统一办公,实行一条龙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23、实行项目审批限期办结制度。各有审批权部门都要按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本部门的审批项目、权限、程序、审批办结的时限和保证措施、处罚办法细化、量化为若干条,经市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向市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解释,属个人原因的,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严重影响项目进展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24、外商、外地客商在邯投资房地产、建立合资合作企业,在审批期间,只要不违法违规允许其业务正常开展。选址一经确定,建设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阻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道通过。

  25、简化驻邯外商的出入境申请、审批和延期居留手续。到我市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的境外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可向公安机关预约,公安机关不分节假日,全天候提供服务;对境外人员集中的涉外单位申办外商出入境签证手续,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公。

  26、“三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赴港澳从事商务、考察、培训等活动的人员,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一次办理三个月或半年内多次赴港澳的商务签注。

  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优化环境工作的领导

  27、成立市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和例会,通报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建立相应组织。要把优化环境工作纳入考核目标体系,与年终评优、奖惩挂钩。

  28、继续深入开展“解放思想、优化环境、加快发展”大讨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优化环境的重要性认识。各级各部门都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强化开放意识、服务意识,破除部门利益至上的囿权思想,破除小打小闹的因循守旧思想,切实在作风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重管理、轻服务向纳税人是主人、各级管理人员是公仆转变,形成真心实意为企业、为基层、为用户服务的浓厚氛围。二是由企业围着部门转要政策、要支持向部门围着企业企业转搞服务、给方便转变,部门和基层站所工作要以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基层群众为重点,做到工作节奏快,办事效率高,服务优质化。三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主动深入下去帮助基层、企业排忧解难。要把解决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以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29、全市人民都要切实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邯郸形象”的意识,人人争当光大邯郸形象的模范,人人争做振兴邯郸经济的功臣。宾馆、饭店、交通、娱乐等服务窗口单位,要深入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30、在全市广泛开展“下评上”活动。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工委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有骨干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群众代表定期对市直执法执收执罚等职能部门进行评议。对“下评上”活动中居于前三名的部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居于后三名的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居于末位且群众意见集中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剖析。对严重危害经济环境、投资环境、败坏邯郸形象的典型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理。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此前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各类文件规定,凡与意见不符的,按此件执行。 本意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