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省计委、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小江小河治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小江小河治理的意见

省水利厅 省计委 省交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省河流众多,河网密布,且绝大多数是小江小河。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小江小河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年来,小江小河治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在河道内违章采砂淘金和进行工程建设;兴建涉河涉堤工程,不依法进行防洪、通航论证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办理审批手续;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造成河道淤塞严重,通航能力减弱,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为此,特就加强小江小河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江小河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治理小江小河,是提高河道行洪及通航能力、减轻山洪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工作,也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抓好湘江。资水、沅水、澧水与洞庭湖的治理,保护和管理好水资源及水利、交通、通讯等工程与设施,至关重要的在于加强小江小河的治理。这是开发利用好水土资源、实施社会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也是根治湖南水患的基本要求。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治理和保护小江小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今后十年治理小江小河的目标与近期任务。今后十年治理小江小河的目标是:全面增强全社会保护小江小河的意识,规范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生产作业与工程建设行为。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大幅度降低汛期行洪时河道中的泥沙含量,全省十年内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3万公顷。通过兴建和加固堤防工程,使一般河段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重要河段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彻底拆除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与设施,清除行洪范围内的阻水芦林,疏浚主要河道,确保行洪与通航畅通无阻,将山洪灾害发生率和损失程度控制在最小限度。治理水质污染源,使河流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控制标准。

近两年治理小江小河的任务是:制定小江小河十年治理规划和近期治理计划。依法划定河道、航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基本遏制各种人为破坏小江小河的现象,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控制河道内泥沙淤塞上升和水质污染加剧的态势。

三、坚持全面规划、统筹考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小江小河的治理包括河道与航道整治、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内容,属于国土整治的重要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全面规划、统筹考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林业、交通、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小江小河的原貌、现状及生态环境等按河流的自然属性逐条河流、逐个流域进行摸底和调查,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考虑河道、流域、环境的特征和山洪发生的规律与特点,从源头抓起,搞好小江小河治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治理规划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兼顾,既要整治小江小河,又要注重流域的综合治理和农村村落与城镇的总体布局;既要采用工程治理措施,又要采用生物治理措施和先进的科技成果;既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又要保护江河水域和改善生态环境。

小江小河的治理工作涉及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水利、计划、林业、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工作,对小江小河和流域内的山、林、田、土、路等进行综合治理。计划部门要负责治理规划和建设资金的综合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小江小河流域治理与山、林、田、土、路的治理结合,做好土地整理规划;公安部门要配合治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共同对小江小河实施综合治理。

四、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治理小江小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江小河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治理小江小河的各项措施。小江小河治理责任主要在市、县两级,重点在县(市、区),各市、县要切实负责,认真治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小江小河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小江小河治理工作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水患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护河川、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要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市场融资、群众投工进行小江小河治理的投入机制,将水利建设、以工代赈、以粮代赈、扶贫开发、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生态建设、河道与航道整治、小流域治理与环境保护等项目与小江小河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实效,讲究投资效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河道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保护好河道,加大涉河涉堤各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加快河道清障。拆违和疏浚工作,坚决制止在河道中乱采、乱挖、乱建、乱种与向河道乱排、乱弃现象以及破坏森林植被与污染水质的行为。各级水利、林业、交通、国土等部门要对拟建的沙河。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的水利、电力、铁路、公路、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程序,敦促有关单位做好规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好保护和治理措施。对已建的影响行洪与通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与水利设施的工程或设施,要责成管理单位予以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