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为省水利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洞庭湖治理工程项目中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法人职责。

  (二)受省水利厅委托,指导洞庭湖区城市防洪工作。

  (三)根据授权,承担洞庭湖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和移民建镇的规划职能。

  (四)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全省河道。湖泊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草案意见,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三)负责洞庭湖区治理水利工程规划。组织设计、计划实施、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

  (四)履行洞庭湖治理项目中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五)负责全省河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地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六)参与编制洞庭湖区防洪调度方案,参与防汛会商;负责洞庭湖区防汛抢险技术指导;参与和组织洞庭湖区防汛物资储备。

  (七)指导洞庭湖区城市防洪;指导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水利工程中灭螺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洞庭湖区水利经济开发工作。

  (八)根据授权,承担洞庭湖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和移民建镇的规划工作,并参与监督实施。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管理机关财务、文秘、档案、政务、信访、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工作。指导洞庭湖区水利经济开发的规划,协助洞庭湖区基层水利部门搞好河、湖、洲、滩的开发利用;参与湖区防汛物资的储备、调运;承担《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二)规划处(血防处)

  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项目有关前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申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安排和年度报表的编制;负责洞庭湖区治理工程建设进度跟踪、综合统计、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编制洞庭湖防洪调度方案,指导洞庭湖区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规划和水利工程中灭螺(血防)整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洞庭湖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和移民建镇工程项目规划等前期工作,并参与监督实施。

  (三)工程处

  负责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的设计审查及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编制蓄洪区的正常运行调度和分蓄洪措施及运用方案,负责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方案和紧急救生措施的编制、检查和落实,负责洞庭湖区新建、改建电排设施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调度;负责洞庭湖区防汛抢险技术的指导和培训;组织协调洞庭湖治理中有关科研工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负责对法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法人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河道湖泊处(加挂湖南省河道湖泊管理站牌子)

  研究提出河道管理政策和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编制河道清障、治理、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山洪防御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管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的许可审查;监督涉河工程规费的收缴和管理。协助编制洞庭湖区城市防洪规划,参与防洪论证等前期工作;负责洞庭湖区城市防洪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3名(含承担洞庭湖治理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副厅级)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