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煤矿安全环境整治领导小《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永州市煤矿安全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二00二年元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

  全市消来非法矿井和独眼井团党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控制3人以上重大事故发生。

  二、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煤矿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做到班子不散,人员不减。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对矿区进行巡查,做到常抓不懈。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陆军办公厅关于时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调控、部门归口监督、企业自律管理的煤炭监管体系,形成"依法、安全、规范、有序"的煤炭生产经营机制。

  三、建立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政府总揽全局,部门直辖市指导"的原则,全方位落实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县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矿(点)的办法,形成纵向到底的工作责任制。

  (二)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汀办发电[2001]61号文件"八个不准"的政策要求,对按规定应予取缔关闭的各类小煤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和煤矿炭准销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铁路交通部门不准运输煤炭,税务部门不得提供标据,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今后凡煤矿用炸药、轩管必须先经县(区)煤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方可购买。

  (三)建立检查验收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汀政办发[2001]33号、48号、49号三个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组织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应由各级经委、劳动、监察、国土资源、煤矿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落实检查验收人员的责任。同时建立检查验收档案,对每个矿井的松紧验收,要有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检查验收人员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查上报,经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盖章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建立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祁阳县、冷水滩区政府要组建专门的巡查执法队伍,实行不间断检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厣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厣,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让群众参与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工作经省验收不合格的县(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检查,并在10天内完成整改工作,重新申请验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今后凡发现存在非法煤矿的乡(镇)、县(区),市政府要责成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省政府令(148号)的规定,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事故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实行旬检,县(区)要定期召开煤矿安全专题办公会议,切实帮助煤矿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国有煤矿企业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今后凡乡(镇)国有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县(区)、乡镇及国有矿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国务院令(302号)和省政府令(148)的要求,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因非法办矿,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加重处罚。发生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五、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促进煤矿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做到采矿许可证、煤矿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四证"齐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行为,维护正常的采矿秩序。煤矿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必须严格实行煤矿准销准运证制度。凡非法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矿井一律和是发放准销准准运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为无准销准运证矿井的煤炭销售提供方便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炭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明确一位专职领导具体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加大安全监管的力度。

  (二)建立健全强制性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7号令),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添置安全设施,逐步提高各煤矿的抗灾防灾能力,达到依法办矿和安全办矿,彻底根除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依法建立煤矿全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要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对煤矿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持术培训,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任职上岗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