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2002年4月30日

  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对于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收人较少,田土较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能满足上述开支的村,县(市、区)、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理财制度和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5名左右。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小额支出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村组不准报销招待费用。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必须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并在办完公务后10日内结清帐目。村组干部的补贴标准,要与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村级财力相适应,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村级财务公开要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村级财务帐目每年至少公布三次,即年初公布上年决算结果,本年度财务计划;第二季度末公布上半年收支;第四季度末公布下半年收支。一事一议项目,重大的基建项目以及多数村民最关心的重要事项要单独公布。村民委员会要在村民集中聚居、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帐目公布后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要解答群众的疑问。

  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县(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政府有关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审计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员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手和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支取存款的支票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救灾款、扶贫款,上级对村集体的奖励款,土地补偿费,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等要专款专用,如实把上级分配和使用该款项的规定告知群众,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与群众监督。

  村级债权和债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建立债权债务台帐,逐年清收欠款,偿还债务,坚决防止新增不良债务。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人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村级不允许通过贷款、举债等方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也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资产要建立登记台帐,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要明确管理使用人员的职责,制定资产折旧和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对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发包,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认真抓好村级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村财会人员。村会计和出纳应分设。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村干部可以兼任会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村级财会人员必须接受县(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实行凭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撤换。村级财会人员的聘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代管,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指导和监督,村会计定期集中办公。经济较发达的村可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和企业会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村帐乡代管要做到按村设帐、分村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应当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2002年4月30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乡统筹费(即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费)以及其他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

  (三)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五)屠宰税。

  (六)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从2002年起分3年逐步取消)。

  二、规范筹资筹劳管理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在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使用公开的原则下,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和劳务,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批准后的筹资筹劳额,应登记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下达到各农户。

  (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照人口承担,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保留有过渡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不得向农民另行筹劳。村民委员会不得提高标推向农民筹资筹劳。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安排农民出工,应尽量在农闲季节进行。

  对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少量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三)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向农民或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村级所筹资金和劳务。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不超过25个,2003年不超过20个,2004年不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从未提取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从2002年起全部取消。

  除遇防汛、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一般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如确需动用,也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村内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归本村集体所有。收取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五)对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户、生活特困户、军烈属、五保户、独生子女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对其承担的筹资筹劳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三、加强对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一)农民有义务承担依照本意见规定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民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意见规定要求其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申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积极查办。

  (二)乡(镇)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违反本意见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县(市、区)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市、区)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资金退还给农民,或按照当地劳动力工价标准给出工农民以相应补偿;逾期不予退还和补偿的,县(市、区)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划拨责任单位款项,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对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共产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处理和罢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