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设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简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厅级,对外同时使用“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名称(简称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是省公安厅主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拟定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发展战略。

  (二)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参与研究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参与全省道路检查站(卡)的审核和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对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车场(库)、车辆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的标定、审批工作;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

  (五)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审验和全省教练车辆的检验、发牌工作;组织机动车考验员、检验员、教练员的培训、考试、审批发征工作;负责对直接报考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的审批和组织考试、发证工作。

  (六)指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指导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交警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督查和协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助市、州公安局党委管理交警支队的领导班子。

  (九)按有关规定负责对省财政划拨的养路费提成的交通管理经费的核算和管理;组织对全省公安交警系统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物的稽查和审核;负责总队(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研究、规划和组织推广、应用,以及通信、计算机应用的规划指导。

  (十一)组织、参与和协调重大交通警(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活动和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协同其他警种维护道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

  (十二)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总队(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总队(局),机关重要文件和会议报告的起草及保密、档案、文秘、通信、信访、接待、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督办全省交警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协调处理紧急事务,协助指挥统一行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车辆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名称)

  指导全省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牌证、驾驶证件及有关表格、印章的监制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管理工作;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进行安全技术监督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审批标定,颁发《委托证书》;负责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审批、管理并核发证件;组织、指导、监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负责核发教练车牌证;负责机动车考验员、检验员、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对直接报考大客驾驶证的驾驶员的审批和组织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办理警车、公安专段号牌及省直单位、中央驻湘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的发牌、发证及管理工作。

  (三)交通秩序管理处

  拟定全省道路交通和公路治安管理政策、措施;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参与道路检查站(卡)审核;核发有关证件;指导和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对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车场(库)、车辆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大交通警(保)卫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活动和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事故预防和调处;指导和参与调处特大交通事故;组织指导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建设;负责指导和管理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审验工作。

  (四)法制宣传处

  指导全省公安交通法制建设的规划工作;组织起草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和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法情况;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行政财务处

  指导和管理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省财政划拨的养路费提成的交通管理经费的核算和管理;组织对公安交警系统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物的稽查和审核;组织制定交警系统有关行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总队(局)机关后勤、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车辆号牌的经费结算、基建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产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交通科技处

  负责协调和组织、指导公安交通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交通管理科研课题的报审、科技信息搜集、学术交流工作;组织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和开发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公安交警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指导、承办道路监控、通讯、计算机等技术的管理运用;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系统工程。

  (七)政治处

  掌握全省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情况,分析、反馈队伍建设信息,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公安交警的教育培训和执法监督;指导、督促公安交警队伍的思想、党风廉政建设与纪律、作风建设;协助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承办公安交警部门的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协助市、州公安局党委管理交警支队领导班子;负责总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考核、调动、任免、呈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总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专项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机关专项编制为56名。其中:总队长(局长)、政治委员各1名(均为副厅级),副总队长(副局长)2名,专职纪检员、政治处主任各1名(均为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核定机关后勤服务编制9名。

  四、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正处级)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和治安管理工作;参与、协助重大交通警(保)卫工作和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核定专项编制20名,其中支队长、政委各1名,副支队长2名,副政委(兼任政工纪检负责人)1名。

  支队下设的长永、长潭、长常、湘耒四个交警大队(按序列分别称为一、二、三、四大队)均为副处级单位。核定长潭大队专项编制41名,长永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7名,长常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7名,湘耒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0名。四个大队各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大队长、政委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