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01年度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2001年度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请示

市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连政发[1999]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房改实际,现对2001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交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没有达到8%的,分别调整到8%.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计算。

  要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全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有条件的单位不能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县房改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2001年度公有住房的租金、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不作调整。市区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例为2.4%,离退休职工为4%.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房出售。为使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逐步与经济房价格接轨,市区凡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的现住房,2001年度售房成本价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调4%,即砖混一等甲级住房的成本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90元,乙级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0元,丙级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5元。各县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由各县政府视情况适当调整。职工个人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政策规定不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外,产权单位均应向合法取得租赁权的职工出售,单位空置的公有住房也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出售,以进一步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四、关于职工住房补贴。2001年度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继续按照1999年省批复标准执行,市区老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25元,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5.1元,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为月工资的10%.

  各单位要从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的高度,认真落实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原为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定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逐步落实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财政部财企[2000]25号和财企[2000]2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渠道,积极制定方案,分期分批落实职工住房补贴。要优先落实离退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离退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可以直接发给本人,在职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进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待其购房时支取。

  五、以上政策调整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望各单位认真做好调整工作。各县调整方案于2001年11月10日前报市房管局。

  市房产管理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