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各县区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近150家,网民中大部分是青少年,其中80%左右的网民是通过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出现,对推动我市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简便、快捷的途径。但是,我市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存在着非法经营,经营无序,部分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国办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针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办)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文体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近期内将对我市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本市已有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查摸底,对原来批准(包括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已颁发资质证书)和登记注册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具体工作分两步进行:

第一阶段是清理整顿阶段。由各县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9月25日前结束清理整顿工作,摸清情况并进行统计。清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或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是重新审批登记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批登记工作。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者在10月30日前拒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申办条件

(1)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地安全可靠,网络及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2)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计算机数量不少于10台

(3)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云南省公安厅选定的安全管理软件,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防有害信息传播、防病毒软件;

(6)有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规定。

三、申办程序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注: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提交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接入)、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产权书或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复印件);

(6)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7)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计算机设备及安全管理软件安装情况说明;

(8)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由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2、同时,应当向县级以上文体部门(文体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核事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接入)、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及建筑平现图;

(6)计算机设备数量;

(7)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8)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文体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3、获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应当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信息办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1)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文体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均为有效复印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4)企业及企业法人对依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书面承诺;

(5)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措施;

(6)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7)上网用户收费标准;

(8)营业场所产权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均为有效复印件);

(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及建筑平面图;

市信息办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告知公安机关和文体部门。

4、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四、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企业,应当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视为其业务用户依法加强管理。

五、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注销或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及时依法予以配合执行。

六、我市原来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上述规定,在2001年9月30日前重新申办有关证照。

七、有关部门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作为场所继续开办的必备条件之一。

顾客依法上网公约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由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制发。

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文体局

昭通市工商局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