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发[2001]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黑政发[2001]27号文件《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他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进“主体牵动工程”的顺利实施,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拓宽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领域。实行开放式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所有领域一律放开,允许并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进入。鼓励其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展。支持其参与资源精深加工、旅游、外贸、社区服务、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

  (二)、多渠道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金融部门要对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抵押贷款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逐年加大信贷投入。财政部门要在个体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增长部分中提取10%,充实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基金。各种基金和财政贴息等其它用于经济发展的专项基(资)金,要在使用上向个体私营企业倾斜。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担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拿出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提供给发展前景好、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基金的使用上,要比银行贷款更方便、灵活、优惠。可通过吸纳个体私营企业会员入股方式,按照入股多少优先使用基金。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广泛利用域外资金,引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争取上市流通,多渠道广泛融资。

  (三)、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参股、兼并、购买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要在资产评估、土地登记、房产交易、债务负担剥离、职工安置、无形资产转让等方面,给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宽松环境和大力支持。各种收费能减免的要减免,能变通的要变通。招收下岗职工,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凡与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具备条件的原企业或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接收单位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助费,并将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个人剩余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个体私营企业接受原企业职工二分之一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每安置一名职工可从购买企业价款中适当冲减。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福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在提供抵押或担保前提下,可分期付款。购买并启动停产两年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同时安置原企业职工60%以上,可享受一年的“休克疗法”扶持政策。对于债务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殊问题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要积极帮助做好原企业职工的工作,对干扰产改、无理取闹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以保护购买者、参与者的积极性。

  (四)、积极引导支持发展生产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的个体私营企业。一是支持从事煤、木、粮、建材、机械、土特产等生产企业,向产品深加工和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选择一些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纳税额度大、带动能力强的私营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形成一批企业集团。要鼓动把“蛋糕”做大,鼓励企业将地方的名、特、优、新产品向域外辐射,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开展联营、联合。二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把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的科技创新纳入全市的总体规划中,新项目和示范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人体私营企业创办的科技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其注册资金标准可适当放宽。三是支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同俄罗斯等国外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用、兴办实体。对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予以申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权,并给予享受退税等优惠待遇。

  (五)、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特别是科技人才创办或领办个体私营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经本单位同意,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3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其工资关系保留3年,其它问题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确定。鼓励转业退伍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3年内申请重新安置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应予办理相应手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领办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国家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对个体私营企业引进的特殊人才,企业有权制定奖励办法,享受省、市科技人才奖励政策。个体私营者考入党政机关和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市人事和劳动部门认定,其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二、进一步优化个体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六)、简化审批手续和办照注册程序。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对个体私营企业各种申报审批手续,要全面推行公示制、承诺制、“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工商部门对新办个体私营企业手续齐全的,当日一律注册完毕。前置条件中涉及规划、环保、市容管理、物业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矿产、验资、土地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手续完备的当场要出具相关手续。不完备的最迟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帮助完善(特殊部门行业除外)。

  (七)、畅通个体私营企业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渠道。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举报制度。在市、县、区个体私营经济主管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每年进行行风评议时,要征求个体私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制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

  (八)、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年度收费“明白卡”制度,凡未列入“明白卡”收费的,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缴。个体私营企业只要不偷、抗税,一般不采取封户、封账、传讯企业法人代表的做法,也不给予追加罚金的处罚。

  三、进一步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的整体素质

  (九)、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凡是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要把工会、团组织建立起来。要重视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党员队伍。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

  (十)、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不断提高企业队伍素质。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开展有利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十一)、加强对个体私营业者的培训。全市各类学校都要为个体私营业者培训创造条件,在收费上要给予适当优惠。有计划地组织个体私营业者到国内外发达地区,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十二)、进一步确立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主要经济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科学的个体私营经济运行指标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要注意解决个体私营业者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问题。各级人大、政协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开展的劳模先优评比表彰活动,要增加个体私营业者代表的比例。要以纳税额和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小作为人选推荐的主要依据。

  (十三)、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层层抓落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列入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考核政府工作和提拔使用干部,都要注意听取个体私营企业代表的意见。

  (十四)、建立与个体私营企业联系制度。要继续推行各级领导包扶重点私营企业制度,公检法、金融和科技部门联系重点私营企业制度。认真帮助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协、私协等组织的作用。

  二00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