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驻衡中、省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0]41号)精神及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的要求,市直200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已经完成。从接收的情况看,由于新的士官制度全面付诸实施,新《兵役法》规定服役年限缩短,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仍然很重。为确保如期完成安置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从衡水市区占城镇非农业户口指标入伍,服役满2年以上和经省安办集中移交到衡水市区的转业士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即为市直安置对象:

  1、父母双方或母亲单方在市直或驻衡中、省直单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

  2、配偶在市直或驻衡中、省直单位工作的转业士官;

  3、虽未从衡水市区入伍,但按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易地安置到市直条件的退伍义务兵。

  二、安置原则和办法

  今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按衡政办[2001]3号文件,即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办《关于对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双考”的意见(试行)》,实施“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分类划档、择优安置”的办法进行。实行“双考”办法安置退役士兵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部队建设的需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宗旨,遵循有利于促进军队改革和建设、国防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缓解安置矛盾,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先进,择优安置的原则,确保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实绩考核,即依据退役士兵本人档案记载,按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政治表现、立功受奖、服役期限等情况,分别按衡政办[2001]3号文件规定的记分标准逐人进行考核记分。

  文化考试,即在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集中封闭式方式。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考试内容以初中为主,高中为辅。

  分类划档,即将每位参考者实绩考核得分与文化考试得分之和为“双考”成绩得分。将所有参加“双考”人员按个人成绩分别划入相应档次并公布。在当年省、市安置计划所涉及的安置单位中,由省下达计划的单位和市直机关、团体单位为第一档,市直事业单位为第二档,市直企业单位和省下达计划的人民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为第三档。

  择优安置,即按国家政策,凡省、市人民政府今年安置计划所列各单位,都可以在接本通知五日内,在本单位年度计划指标内,挑选30%所需专业人员,报市安办审定;其余70%由市安办依据每个安置对象“双考”积分所划入的档次,在相应档次内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及军兵种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安置;对荣立二等功的,参照本人志愿,优先安置。上述两类人员可不受“双考”成绩的限制。

  三、安置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政府、省军区《关于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0]41号)和市委、市政府、军分区颁发的《衡水市实施〈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填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细则》(衡发[1999]14号)的规定,市政府综合考虑各单位的情况后,下达了《市直2001年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驻衡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 兵计划》,随本通知正式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这个计划是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必须无条件按计划执行。同时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办法、安置结果“四公开”。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政府指令性择优分配与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办法。市直用人单位在年度计划内提出挑选30%的退役士兵,必须符合市直安置条件。如果超出挑选比例,则按 1∶1的比例追加任务。逾期不挑选的,市安办按市政府计划进行分配,并通知被安置人员到市安办开具行政介绍信,自带本人档案到单位报到,各单位要积极接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安置规定与要求

  1、贯彻国务院“均衡负担按比例安置”的原则。继续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为主,安置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办法。所有驻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计划无条件地接收安置。各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由省下达计划的中、省直单位,其内部下达计划与省政府下达计划不一致的,要坚决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其内部下达的计划一律无效。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特别是中央和省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和市政府[1999]68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金。在实施处罚遇到阻力时,由政府安置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2、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申办从事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粮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街道办事处接转管理。对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市政府[1999]68号通知精神,允许退役士兵在私营与国有企业间互相调动,办理正常的档案转递、工作关系、工资关系介绍手续。非国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同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每月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交纳足额的失业、养老、公伤、医疗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确保退役士兵与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工资、医疗、福利等待遇。分配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退役士兵,不得强迫入股,不得因退役士兵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退役士兵的劳动关系。对申请自谋职业,但要求保留两年安置期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延长安置期超过两年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分配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将其档案转桃城区人武部。

  3、符合2001年度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都要按照市安办的统一要求参加文化考试。凡不参加考试的,按规定由市安办在第三档内进行分配。对自己找到工作单位且不占政府下达计划指标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直接向市安办提出申请,市安办可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办理分配工作手续。对没有《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义务兵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在部队或退伍后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予安置,交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4、继续做好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凡从衡水市区入伍且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从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到2001年7月底止,每月发放160元生活补助费,由市安办负责具体实施。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程。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尤其在今年面临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企事业单位转制、下岗、分流人员增多的情况下,要坚持按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兵役法》和各级政府安置文件精神,强化行政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市政府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年终考核部门、单位年度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由于工作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上访或发生其它非正常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决不能因机构精简、人员分流、职工下岗等原因,影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查落实,对安置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办,促其落实。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人事、编办、财政、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协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今年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