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血吸虫病、碘缺乏病、麻风病和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影响经济发展的疾病。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密切部门协作,巩固血地防工作成果,从根本上消灭血吸虫病、地方病,经市血地防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防治工作职责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局: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卫生局内,负责制定全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防治目标、策略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负责抓好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防治专业人员开展科研攻关,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督促防治工作的开展,检查防治效果;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市内外血地防工作的协作与交流;处理血地防工作中的突发事件,调查研究血地防工作的新动向,探索血地防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新路子。

  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规划,优先安排与血地防有关的计划和项目。

  市教委:负责将血地麻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并作为年度工作检查评比内容之一;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疾病的查治和健康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参加防治实践;将防止暑假期间中小学生接触疫水的要求,纳入假期安全管理内容。

  市科委:负责安排血地麻防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题、评审与鉴定,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抓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有计划、按比例地逐年增加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和防治机构的事业经费;负责财务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市农业局:根据市血地防领导小组制定的血地麻防治规划和策略,负责制定家畜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落实防治任务;负责耕牛血吸虫病的查治、监测和家畜粪便管理工作;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环境改造等灭螺工作;优先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项目与经费向疫(病)区倾斜;与卫生部门共同负责煤烟污染型氟中毒病区的防氟改灶等工作。

  市水电局:按照“病区优先治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将疫区水利工程的开展与灭螺工程相结合,并向血防部门及时提供防病所需水文资料;优先安排好病(疫)区的人畜饮水,防氟改水,水利灭螺工作,并督促落实。

  市盐务局:负责制定碘盐的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的生产、加工、销售,安排好合理的碘盐销售渠道;负责碘盐质量的定期自检,协助市血地办对碘盐的产、供、销进行检测、监督,每季向省、市血地办上报全市碘盐销售情况;负责搞好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群众食用合格碘盐;负责做好查缉私盐、劣质盐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有螺区域“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对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补助和生活救济;负责麻风村病人的生活救济,房屋及水、电、路等设施维修与管理;负责治愈后无家可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老麻风病人的安置、救济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血地麻防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 ;报道血地麻防治工作的先进典型,普及防治知识;在汛期和地方病宣传日免费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开展宣传,为血地麻防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宜春日报社:负责在报刊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血地麻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防病治病知识,宣传血地麻防工作典型。

  市公安局:负责责成病(疫)区公安部门协助当地血地防机构开展疫区人口分户登记和对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疟疾等病的查治工作。

  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加强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碘盐和劣质盐。

  市妇联:配合有关部门在疫(病)区宣传血地防有关知识,教育妇女正确使用碘盐,自觉抵制非碘盐。

  市残联:负责对已治愈的麻风病人的职业培训,为麻风病人的畸残康复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驻病(疫)区的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承担相应的血地麻防工作任务。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病(疫)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有关部门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