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

  《河池地区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地区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河池地区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规范我地区政府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及区党委、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河池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审批责任的划分

  (一)审批部门责任

  1、必须依据《河池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确定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实施审批。新增审批事项,必须是国家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地区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批准的。每个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应事先公告。

  2、推行政务公开,将每个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审批事项的资格、条件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3、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事项具备进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条件的,必须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窗口式服务。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职能的,采取一部门受理,一条龙服务的办法。由几个部门联合组建的综合服务窗口,牵头部门要承担窗口建设和管理主要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服务窗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服务规范。

  4、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5、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6、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要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二)审批部门领导人责任

  1、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签名,如实上报行署分管专员裁决。

  3、部门领导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

  (三)审批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地点进行审批,不得越界审批,严禁违法、违规审批。

  2、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3、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4、不得接受申办对象的礼物、宴请等。

  5、文明服务,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全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地直机关审批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科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二)地直机关审批部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约束措施,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领导人对审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考核评比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部门审批行为进行明查暗访,针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

  (四)地区行署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和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真名投诉的,必须及时答复并严格保密。

  三、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

  (一)地直机关职能部门责任的追究

  1、对已经取消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所审批的项目一律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不得评为地直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未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3、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多次发生的,除追究单位领导及行为人的责任外,扣发当年目标管理奖金。

  (二)地直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人责任的追究

  1、职能部门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然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对抗上级命令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玩忽职守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1)职能部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违规审批的;

  (2)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行政领导未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领导协商解决的,或相关部门行政领导未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的;

  (3)因审批不及时使社会公众、申办人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因拖延给申办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地直机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责任的追究

  1、未履行审批职责或未按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申办对象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

  2、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宴请或收受钱物等,以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受贿论处,由地区监察局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3、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以滥用职权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调离岗位及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一)本制度由地区行署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