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鼓励市外客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市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工商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优惠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收购、租赁、以技术及管理参股我市企业达到上述额度的市外、省外和港、澳、台胞、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客商。

第四条 政府奖励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期间按所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的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全额奖励。

(三)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按上缴数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四)收购、租赁或各项参股投资我市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60%,抵扣当年的应税所得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50%可以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新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项目3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

(七)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年度利润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八)新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的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和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5年内奖励50%。

(九)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自投用之日起,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3年内全额奖励。

(十)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和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上缴企业所得税的全额奖励,第6年到第10年奖励50%。

(十一)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农业特产税前3年按上缴数的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50%。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收取工本费及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涉及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三)新办企业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四)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五)凡来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或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营型企业,不收水、气开户费,闭路电视入网只收取材料费,水、电、气、通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价格与当地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六)企业产权转让后,若使用原水、电、气等设施的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除收工本费外,免收增容 费等一切费用。

(七)新建外来投资企业,除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潜江日报》、潜江电视台、潜江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优惠。

第六条 建设用地优惠

新办企业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一)投资下列项目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2、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

3、省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

(二)不属于前项范围的采取有偿使用方式:

1、土地出让方式

⑴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包括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60%。

⑵ 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80%。

⑶实际投资额在3001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95%。

2、租赁方式。如交纳年租金有困难,经市政府批准酌情减免。

3、作价入股方式。入股后5年的红利可留企业使用。

(三)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给予优惠: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与外来投资者联营,或者租赁给外来投资者使用的,采取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使用国有土地的,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经营初期交纳土地年租金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

第七条 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投资项目,或者对暂时有亏损,但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利润、还款有保证的外来投资企业,特别 是出口创汇企业,金融部门将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 优良的,经依法改制后,我市将按照国家证券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向证券管理部门推荐上市交易。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我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条 市外客商投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争取上级批准,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命名权、广告权或土地开发优先权。

第十一条 政府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市招商局核定,年度决算终了后1个月内奖励到位,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将各项收费具体标准制成优惠明白卡,并执行到位;土地政策的兑现,由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它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局出具证明后,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