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在经济总量上用五年时间再造一个佳木斯”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新的固定资产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可实行优惠证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市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允许试生成1-2年。在此期限内,依据《佳木斯市私营企业优惠证实施办法》享受有关的优惠。

  (二)对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生成加工型企业,从正式开办之日起,其上缴的所得税及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由市政府作为相应的投入一定两年(其中属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定5年)。投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作为相应的投入一定3年。凡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可先登记后由主管部门认定,并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实施私营大户战略。对新办的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经营类企业,予以重点扶持:①实行上绞税金、行政收费定额补贴的办法。由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商定数额为相应投入,一定两年不变。②实行领导联系大户制度。市、县(市)区领导应将上述企业作为联系对象,定点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供协调服务,切实为私企大户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③实行金融部门包扶大户制度。银、企两方双向选择,;建立包扶机制,每个商业银行至少包扶5户私企大户,在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扶持。④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予以重点保护,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募捐、集资、收费。在征用土地、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立项审批、法律保护上要 予以重点倾斜。

  (四)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及下设5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注册资金合计6000万元以上,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建立集团有限公司。

  (五)私营企业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市级新产品一年内由财政返还新增所得税。

  (六)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技术入股,并抵充不超过50%的注册资本。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将其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七)私营企业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个体私营企业因对外经贸等需要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的,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应给个体私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席位;私营企业引进国外资金、设备、兴办中外合作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到国(境)外从事贸易活动的,把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应积极支持其上报申请自 营进出口经营权。

  (八)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营领域和项目外,个体私营户均可经营。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方式的限制,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其自主确定经营方式。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除开办公司外,开办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

  (九)全面放宽经营主体。⑴鼓励公有制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下岗职工临时从事个体经营,仍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⑵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部队转业军官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部门代管。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档案可交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管。⑶机构改革后,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带薪留职创办私营企业。3年内工资连续计算,正常的调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并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3年后愿回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适当安排工作;不愿回原单位的,按规定办理离职或调转手续。⑷允许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⑸除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政法、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和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均可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生产加工型、科技型和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并按生产要素投入份额参与收益分配。(6)对本市下岗职工、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待分配复转军人、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领办私营企业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行业分类,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7)允许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持暂住一年以 上的有效证件,按照内资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度,用等额人民币,享受市里有关外资 企业的优惠政策。⑻鼓励外埠投资者来我市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可按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理。⑼允许持有侨眷证或受境外亲属委托的各级 干部(国家公务员)经本单位批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备案后,在不影 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代理境外亲属在境内的业务。

  (十)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享受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全员接受职工、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如确有困难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收购企业所承担的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十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和集体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承包等办法。当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等于租赁、承包企业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后扭亏增盈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以应纳所得税弥补兼并前的亏损。

  (十二)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5年以上的,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由市政府作为相应的投入一定5年。

  (十三)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十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分流人员。凡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的,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核准,给予适当扶持。

  (十五)国有商业银行要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经济服务的信贷机制,在推行主办银行制度、贷款条件上要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兑汇票和申领《贷款证》,银行应及时给予办理。人民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之一,提供有关服务。

  (十六)金融部门应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办抵押贷款业务,允许用有价证券、可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

  (十七)为拓宽融资渠道,各县(市)、区要建立担保基金组织,担保基金由发起单位或自然人入股筹建,地方财政视情况可注如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

  (十八)实行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由非国有委、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会同金融部门进行资信等级评定,作为金融部门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九)各级中小型企业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个体私营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技术改造资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财政贴息等其他用于经济发展的专项基金,要在投放上向个体私营企业倾斜。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资产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等渠道筹集资金。

  (二十一)各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手续,全面推动部门服务承诺制、建立“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公体系,提高办公效率。积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现场办公”等灵活方式,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畅通个体私营企业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渠道,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举报制度,凡是个体私营企业举报的问题,要指派专人查清,问题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完善并着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进行行风测评,对后进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制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二十二)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按佳政发(1998)46号、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土地部门可根据情况缓、减免收土地出让金,宗地内建设项目优惠50%的出让金。

  (二十三)严格收费管理。市政府定期修订、下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手册》,有关部门要明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凡未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业户和企业有权拒缴;未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以拒缴“搭车”强行收取的费用和摊派,并向市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行政事业收费中有上下线的,按下限标准执行。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各级地方组织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优选模时,应根据当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个体私营业者所占比重。同时要注重被推荐人员的政治素质,以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代表人士在政 治生活中的作用。

  (二十五)政法机关要加大对严重危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欺行霸市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利要坚决予以惩治,对发生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盗窃、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对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侵权案件、诈骗案件及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要优先受理,切实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护业内人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可采取先报项目,然后办理审批手续,只要不影响城市规划,不采取停工处理的办法,只作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理。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优先安排招标、投标,规划部门优先安排测图、规划设计,并在一周内一次性办结全部规划审批手续。

  (二十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则,全面进行政策法规的清理、完善和制定工作,凡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相悖的,必须立即废止,不健全的要抓紧完善,未建立的要尽快制定出台。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因领导班子更迭而更改已颁发实施的政策或已承诺的条件。要对出台的政策进行充分论证,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都要创造地抓好贯彻落实,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对因拒不执行政策而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人员,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理。

  (二十八)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市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佳木斯市非国有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