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颁布时间:2002-01-30实施日期:2002-02-07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02]4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1-30
实施日期 2002-02-07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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