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城区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湘潭市城区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我市已被国家列入全国100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为有效解决日趋严重的污染问题,努力改善我市城区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开展“一化三清”的基础上,对城区环境污染进行一次综合整治。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城市规划和功能布局为指导,以群众反映强烈、近期内又能根治的污染源为突破口,上下联动,分级负责,标本兼治,力争在短期内使湘潭的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指标稳定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整个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成为生态环境佳、人居环境好的城市。

  二、整治的内容及分工

  1、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

  (1)对无证经营、污染严重的所有餐饮服务场所依法予以取缔;对污染严重扰民、无法治理达标的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的餐饮服务场所以及相邻居民住宅的临街临巷餐饮服务场所,依法予以关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环保、卫生部门配合。

  (2)对办了环保审批手续、但仍有污染的餐饮服务场所,责令其限期办理,治理不达标者依法予以关停。由环保、工商部门负责。

  (3)加强对夜市摊点的规范管理,强化夜市摊点的环境卫生监督,并做好场地清扫保洁有偿服务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2、整治噪声污染

  (1)治理娱乐噪声。对无证经营、噪声污染严重的卡拉OK厅、歌舞厅、录相放映厅、电游厅等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内开办的噪声污染严重的卡拉OK厅、歌舞厅以及其它地区噪声污染严重扰民、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卡拉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关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公安、环保、城管部门配合。

  对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噪声污染严重的卡拉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配合。

  (2)治理交通噪声。对进入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除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特殊任务外)实行禁鸣。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治理利用扩音喇叭(设施)沿街或在居民集中区叫卖的噪声扰民,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4)治理建筑噪声。市区所有建筑噪声都要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内,夜间噪声严重扰民的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建工部门配合。

  (5)治理工业噪声。对临近居民区的工业噪声要求限期治理达标,由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市中心区长期扰民而又无法治理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或搬迁,由经委牵头负责;取缔居民区内 或临街占道从事护窗制作等金属切割、焊接加工和喷漆等作坊。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城管部门配合。

  3、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污染

  (1)限期治理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环保和技术监督部门配合。

  (2)限期治理城区工业废气污染,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企业,由环保部门负责进行污染治理,治理无望的,由经委牵头负责,有计划的转产或搬迁。

  (3)限期治理畜牧养殖业的恶臭污染,地处市中心区且长期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要搬迁。由企业主管单位牵头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4、整治锅炉、窑炉烟尘污染

  (1)对城市区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改造,代之以符合环保要求的电锅炉、油锅炉或型煤锅炉,达不到改造要求的1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停止使用。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技术监督、城管部门配合。

  (2)限期治理污染超标的1吨(含1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停止使用。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技术监督、城管部门配合。

  5、整治固体危险废物污染

  (1)对医疗垃圾实行集中焚烧处理。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卫生、环卫部门配合。

  (2)对乱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进行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环卫部门配合。

  6、整治城市废水污染

  (1)对工业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的重点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经委配合。

  (2)对临街机动车维修、餐饮、美容等产生的废水不能按规定进行治理和排放的,依法取缔。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环保、环卫、城管部门配合。

  三、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这次集中整治时间从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2年8月1日——2002年9月1日)为宣传发动和清理阶段。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整治的内容和责任分工对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大张旗鼓地宣传市政府的整治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对应予取缔、关停、限期治理的污染单位和业主送达取缔、关停、限期治理通知书。

  2、第二阶段(2002年9月1日——2002年12月1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应予取缔、关停的污染单位完成取缔、关停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限期整改。进入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禁鸣;尾气污染超标的不得进入市区。同时,对必须转产或搬迁的污染企业作出转产或搬迁计划。

  3、第三阶段(2002年12月1日——2003年4月30日)为规范管理阶段。一是对限期治理不能达标者予以关停;二是环保和工商部门配合完成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清理,未经环保审批,没有纳入环境保护管理的,2003年1月底以前都要重新办理环保管理手续,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三是建立和完善新办企业、新建项目中确保环保审批权落实的措施。凡部门违反市政府关于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由违规审批的部门承担管理、整改及处罚赔偿的全部责任,以此建立起有效的环保审批管理、环保责任约束机制,严格禁止新的污染源的产生。

  四、整治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在市“一化三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城区环境污染整治办公室,并从环保、工商、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文化、卫生、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城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和安排;主持召开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行动;牵头组织强制执行小组,突破工作的难点,抓好检查督促。同时要明确市、区两级的职责分工。原则上在市里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市负责进行整治,在区里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区负责进行整治。对无证经营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负责整治。因此,城市两区和高新区也要相应组织污染整治的工作班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工作。

  2、坚持依法办事。这次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法规性强,难度大。要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环保等法律法规,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留情面,不留死角。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整治的合力。

  3、加大投入力度。一是对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的时间内,积极进行锅炉和窑炉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及其他工业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并经过验收达标的,给予一定的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或奖励。二是医疗垃圾的专业化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各医疗单位按每个病床收取一定的医疗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专款专用,与环保部门认定的垃圾专业处理机构签订委托清运、处理有偿服务合同。三是对按环保要求进行搬迁的企业,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从用地、资金、立项、审批手续等多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4、强化责任追究。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将整治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责任人,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完不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