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在省林业局的关心、指导及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森林资源消大于长的趋势已得到有效的遏制,但要实现森林资源的长大于消,尚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18号)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丽政发[2001]20号文件精神,确保“十五”期间全市森林资源实现长大于消的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抓好林木采伐、经营加工、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杜绝逃、漏林木税费的行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高林政管理质量,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已成为21世纪丽水市实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生态立市、绿色兴市”的发展战略,结合丽水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就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经营加工、流通领域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1、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林木税费的收缴由原来开具出运证时收取统一改为发放林木采伐证时收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林业“两金”,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发展林业的关键性项目上。

  2、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由有管辖权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操作实施,并在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山头地块,同时建立台帐登记制度,每年年终进行检查考核。

  3、县内木材运输实行运输证(票)制度,凡无证采伐的木材在县内流通的,按森林法规定处理。

  4、木材加工企业要健全登记制度,建立台帐制度。林业部门可以通过派指导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提高管理质量。

  二、降低收费基价,减轻林农负担

  1、为了切实减轻林农负担、让利林农,林业“两金”收缴的基价要从原来最高的杉木每立方米600元降到每立方米430元,松木每立方米550元降到每立方米450元,杂木每立方米630元降到每立方米550元,分别下降28%、18%、13%.其它次材(小径材)、成品、半成品、毛竹、竹制品等由各县(市、区)作相应调整。

  三、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各级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证效率。申请林木采伐要改变环节多、手续繁的现状,要按照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尽量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林农办事,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1、申请林木采伐,要从原来的8道工序减少到3道工序,即:申请人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伐前设计由申请人委托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村委会签署意见(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的林木采伐项目一并上报政府签署意见)——林业部门审核批准。

  2、设立林木评估、作业设计社会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为申请林木采伐、林木转让的单位(个人)提供服务,以改变申请采伐林木由林业部门实行一揽子工程的做法。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林政执法人员要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增加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开执法,要坚决杜绝徇私枉法,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发生。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扎扎实实地为民办实事。

  五、加强领导,完善考核奖惩制度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切实加强对林政资源管理的领导力度,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力度。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考核奖惩制度。

  市林业局对各县、市、区的林政执法情况,森林限额采伐执行情况,“源头”管理情况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监督。

  同时根据各县、市、区在林木采伐、经营加工、木材流通管理中所取得的工作实绩,按年度实行检查考核,评选先进集体(个人),进行重奖;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严重违法乱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