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民政局。衡水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职能。

2、原市人民银行承担的地方性基金会登记和监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农村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将扶贫工作职能交市农业开发扶贫办公室。

(三)上次机构改革以来新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省、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边界管理。

4、全市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捐赠款物的接收、整理、储存调运工作。

5、城市社区服务。

6、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职能。

(四)承担上级下放的职能

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同胞儿童收养登记。

(五)转移和下放职能

将民政社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市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机构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在衡的港、澳、台同胞社团,外国人在衡社团,国际性社团在衡机构的登记和年检申报;拟定社团组织的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金会登记、审批年检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驻衡中、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搜集、登记、编纂;承办衡水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掌握、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

(五)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地方性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驻衡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省下达和市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本市严重自然灾害的 援助、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承担衡水市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的五保敬老工作。

(八)建立并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全市社会救济政策、标准,负责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申报、审核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承担衡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市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代市政府草拟全市社区服务的政策性措施草案,指导推动社区服务工作。

(十)拟定全市县、乡(镇)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乡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参与省、市边界的勘定和边界争议调处 ;组织、指导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指导、调查和调处县(市)区边界争议。

(十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类社会福利设施管理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拟定并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年检换证。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拟定殡葬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行殡葬改革;贯彻国家《收养法》和省儿童收养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办法;指导全市收养工作;承担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和跨省、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建设。

(十四)主管全市地名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县乡(镇)行政区划名称、村、城镇街巷、居民区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或审批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推行地名标准化和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

(十五)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监督县(市)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民政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党办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业务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表彰工作;负责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涉民政工作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市级民政法规建设工作,组织民政干部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局机关公文运转、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市长公开电话、年鉴编撰、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信访及会务、接待工作,老干部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民政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办公室(民政所)建设工作。

(二)优抚科(衡水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督促落实及转业、退伍军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参战参训民兵、民工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死亡证明及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称号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光荣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双拥宣传,督促检查各项双拥法规政策的落实;组织“八一”、春节期间和日常慰问活动;研究、制定驻衡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申报;完成市双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科(衡水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部队移交本市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和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负责指导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住房建设和服务管理等工作;规划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衡水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全市及市直单位和中直、省直驻衡单位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计划;负责市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教育、管理和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衡水市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衡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研究拟定实施本级地方性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及时核查上报并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下达和市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慰问灾民,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和指导全市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承办国内外对本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社会救济工作;承办衡水市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及时调查分析,提出低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微机化管理工作和与上级联网工作;承办衡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定全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认定标准及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和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指导、管理和审核、报批等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抓好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工作。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制定全市殡葬管理及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等级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处理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办理丧葬事宜。按国家法律和上级法规、规章,指导、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同胞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建设和管理,协办市际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审核和管理市级社会福利资金资 助项目;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拟定社区服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组织机构管理办法,承办婚姻服务组织的审核、报批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婚姻;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市域内行政区域变更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市、县、乡三级政府驻地变更、迁移的申报,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变更、调整的申报,负责市辖区和县级市的设立及规划、预测、申报工作;承办撤乡建镇及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的调查、合并、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依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商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县乡边界争议纠纷的调处、裁决工作;承办衡水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其他日常工作。

(八)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市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在衡的港澳台同胞社团,外国人在衡社团,国际性社团在衡机构的登记、年检申报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金会组织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和基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编制和申报全市民政系统专项物资装备计划;负责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及行政、事业经费的计划管理使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