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全市2002年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全市2002年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梧州市人事局  二○○二年六月十日)

  我市2002年共有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4632人,其中本科毕业生947人(市区484人,苍梧县97人,岑溪市166人,藤县145人,蒙山县55人);专科毕业生1075人(市区353人,苍梧县149人,岑溪市286人,藤县193人,蒙山县94人),中专毕业生2610人(市区380人,苍梧县549人,岑溪市664人,藤县809人,蒙山县208人)。毕业生专业结构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就业形势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为做好全市2002年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和分析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要站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加强领导,深化改革,统筹安排,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扎扎实实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2002年全市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一)市区及所属各县(市)生源的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进入我市各级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到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师资的需求情况,采取安排、推荐或毕业生自荐的就业办法,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编制范围内优先接收安排师范类的毕业生。鼓励部分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类民办学校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师范类饱和专业的毕业生可以跨行业就业或自谋职业。

  (三)委托培养、定向、保送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毕业生,按招生时的规定回生源地区、定向地区或委托培养单位就业。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由学校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原则,同等对待。

  (四)高校结业生由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就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本人自谋职业。

  (五)根据桂政办发[2002]15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教育学生在户籍和学籍管理、就业指导政策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进行。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毕业生的择业期限仍为2年。毕业生应尽快在择业期限内通过到人才市场求职或其他方式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1.经接收地人事局批准已签约落实在国有单位工作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持有关证件、材料到接收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报到,由人事局开具介绍信到用人单位。

  2.毕业生在择业期限内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异地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参军入伍、继续读书以及被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在生源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代理的有关服务如政策咨询、接转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人事档案、保留干部身份、计算工龄、转正定级定职、年度考核、出国(境)政审、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手续、代收代缴养老保险金等。

  3.对回到生源地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生源地人事局出具证明,先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保管其档案2年,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或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待就业登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继续帮助推荐就业,并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4.毕业生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未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或档案代管的毕业生,自谋职业。

  5.毕业生办理报到和人事代理的具体程序,按《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报到须知》和《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须知》执行。

  (七)积极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优惠措施吸引博士生、硕士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到我市工作。

  1.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生、硕士生可不受编制的限制。

  2.企、事业单位接收、聘用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的限制,愿意到我市及所属县(市)工作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如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先落户,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办理转介手续。

  3.用人单位引进紧缺、对口专业的非本市生源专科、中专学历毕业生,应采取聘用的方式,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在聘用期间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户口暂迁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毕业生在聘用单位服务满3年而单位继续留用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正式调(转)入手续或继续把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

  4.用人单位接收、聘用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必须经市、县(市)人事局批准。经批准到我市、县(市)工作的非本市生源毕业生,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八)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毕业生,须按规定程序向人事局和编制部门申报,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九)事业单位接收和聘用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关系,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鼓励、引导和支持毕业生到多种经济所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科技创业。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十一)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参军入伍,报效祖国,退伍后,原属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干龄、工龄,由征集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优先推荐就业,工资待遇不低于所在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种(岗位)、同等工龄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学习,如考研、第二学位、专升本、中专生进入各类成人高校等,提高自身素质,为将来更好地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十二)继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在编制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选录程序从中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有计划地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教育部门和学校在编制范围和自然减员指标内应优先接收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因教学和师资的需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乡镇中、小学任教的,要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录,先培训、后上岗。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可享受师范类毕业生同等待遇。

  三、做好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一)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是实施我市“十五规划”和“建设东大门,打开东通道,促进大开放,实现新跨越”战略目标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和科教兴梧的高度,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一名分管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千方百计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各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要采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择业环境。

  (二)充分发挥人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引导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进入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我市各级人才市场应大力加强自身软、硬环境的建设,积极疏通和拓宽就业渠道,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为毕业生收集、提供真实可靠的用人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大力支持和配合由人事部门主办的各类双向选择洽谈会。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管,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类虚假招聘现象的发生,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毕业生,必须进入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市场,公布需求信息,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人才市场要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各类招聘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进行以招聘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招聘活动,必须经当地人事局批准,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加强廉政建设,在选录毕业生的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防止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心,杜绝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加快小城镇建设和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现代化农业等有利时机,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乡镇、到中小企业、到各类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农村支农、支医、支教、扶贫,引导毕业生更新择业观念,树立勇于到基层经受锻炼、勤奋创业、建功立业的观念,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走艰苦创业之路。对先进人物和事迹,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和弘扬。

  (五)各县(市)可根据本工作意见,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