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现行工资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现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具体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发放标准

  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

  机关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岗位(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三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岗位)工资、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两项之和(中小学教师、护士含提高工资标准部分)。

  三、兑现时间

  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下一年1月份起兑现。

  四、其他具体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互相调动工作的人员,其年终一次性奖金由本人12月份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发放。

  2、新录用人员、军队退役人员、企业调入人员,每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工资关系时间为准)工作的,其年终一次性奖金全额发放;每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半发给。

  3、按规定于当年退休的人员,含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手续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除外),于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其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半发给。以本人退休当时的基本工资为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基数。

  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现行工资制度的又一举措,各单位一定要严格考核制度,认真执行政策,严禁自行提高奖金标准、扩大执行范围,保证这项工作的平稳进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