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蔗农的利益,确保榨季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糖业榨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0]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01]8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原料蔗必须按现有蔗区制糖企业安排的生产计划进行砍运。蔗区之间蔗种的调剂及外地需到我市购种的,必须经市榨季生产指挥部批准,并办好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调剂和购运。

  二、糖料蔗购销价格实行自治区政府指导价。全面推行蔗价与糖价联动挂钩政策。

  三、原料蔗由各制糖企业设置的甘蔗服务组在本蔗区内组织收购,根据情况,可以内设流动点收购,但不得跨蔗区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蔗区内炒买炒卖原料蔗和倒卖砍运蔗票证。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缴特产税和甘蔗扶持费等处理。

  四、严格实行原料蔗运输证照管理制度。获准参加原料蔗运输者及车辆必须持有营业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糖厂发给的榨季原料蔗准运证。运蔗司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蔗进厂,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各种坑农行为。严禁运蔗司机无证运输和贩运原料蔗。

  五、蔗区内一律不准开设土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严厉打击原料蔗贩子,维护蔗农、企业、国家的利益。对于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跨越蔗区抬价、压价收购和炒买炒卖原料蔗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严禁哄抢、偷盗原料蔗等破坏甘蔗砍运正常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检举、制止违反原料蔗管理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九、本通告由市榨季生产指挥部负责解释。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