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驻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的进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市政府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禁止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协商用地、协定土地价格、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二、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市区内各单位拟拆迁改造的土地、征而未用的土地、闲置土地,单位撤消、迁移、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等,一律由原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属于有偿收回的,按规定给予补偿后予以收购,再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实行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建设。

  四、为落实城市功能分区,适应住房商品化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自行改建、插建住宅。所有住宅项目用地一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区连片建设。

  五、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各单位和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对已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清理——贾市长后添)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