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厦财外专报〔2002〕12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