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厦财外专报〔2002〕12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布日期:2002-10-16施行日期:2002-10-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2]1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0-16
施行日期 2002-10-16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厦财外专报〔2002〕12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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