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政策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四章 其它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引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南充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广泛吸引市外投资者(包括企业)来我市投资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土地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市级以上重点小集镇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入额度、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产时间,优惠提供“三通一平”的建设用地。

  (一)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2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签定合同8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45%计收土地出让金;12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1-5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签定合同10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35%计收土地出让金;12个月内项目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签定合同12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15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35%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国内外、境内外知名优势企业,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从事高科技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更优惠的政策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凡按规划在城市新区投资新建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签定合同13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15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5%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凡在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城市功能布局规划的文教卫生项目,签定合同12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15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5%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四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等额安排扶持企业;第三至四年,该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可按50%分年安排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在我市投资新建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的大型专业市场,自市场开业之日起,试营业6个月。

  第六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抵扣其不超过当年度的应纳税额的部分。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七条 兴办生产型企业,属国家和省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规费及集资一律免收。

  第八条 兴办生产型企业,新开户安装设施及水、电、气使用价格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其它政策

  第九条 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充分运用企业抵押、互保、联保、贷款保险等多渠道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信贷和结算服务。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员工和直系亲属,只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可自愿迁入南充市为城市常住户口,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入城费;子女上学按其住所区域就近入学,免收借读或转学等费用,与本辖区城市居民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凡购买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且继续兴办工业的投资者,其方式可整体购买,也可部分购买。购买方一次付清资金有困难的,在不影响职工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可分两年付清。

  第十二条 建立外来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来我市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建立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渠道,并确定市、县领导定点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除安全检查外,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和检查,严格按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县不得重复交叉执法和检查。确需进入企业进行执法和检查的,应事先通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重大执法和检查需报市、县联系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保驾护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涉及对外来投资者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从快审理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 支持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开发区开设窗口、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享受校办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享受几种优惠政策的,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凡在南充市投资的企业(项目),对南充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除享受本规定外,还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执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申办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基建项目及其相关前置审批等一切手续时,均纳入“南充市政府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点收费”的“一站式”集中办公。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在企业提供完备的文件资料前提下,服务中心可代为办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开工报告等不再审批,一律实行主管部门备案制。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向市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市招商引资局组织有关部门会签,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执行;属于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局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审批,由市招商引资局书面通知企业和有关部门,企业持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府发[2001]67号文件停止执行,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