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章 名称和证书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章 职称管理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锦州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是指具有一技之长,在农村从事科研和生产及经营管理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的人员。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资源开发进程,提高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产业化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掌握一定实用技术,在农村从事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园艺、农机、水利、农村财会和经营管理等一线生产、开发、科技承包及科研成果示范与推广的农民以及城镇自愿到农村从事上述专业工作的职工。

  第三章 名称和证书

  第四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职称是其获得者所具有的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识。

  第五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系列设置为:农艺、工程、畜牧、兽医、农经5个系列;等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4个级别。

  第六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从事农业种植、花果、蔬菜、食用菌栽培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从事林业育苗、园林绿化、水产养殖、农机使用、水利管理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事畜牧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师、高级畜牧师;从事兽医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师、高级兽医师;从事农村财会、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的为经济员、助理农经师、农经师、高级农经师。

  第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资格后,由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相应的《锦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锦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分初、中、高3个等级,由锦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参加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九条 基本评审条件:

  (一)员级

  1、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获得县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者。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3、能够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或者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或经营管理,能够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助理级

  1、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员级职称3年以上或者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能够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能够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或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及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够撰写业务工作总结。

  5、能够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技术指导或一般性的技术咨询。

  (三)中级

  1、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取得助理级职称4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4、能够解决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生产、经营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够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5、能够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够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

  (四)高级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2、取得中级职称4年以上。

  3、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技术难题。

  4、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够倡导开展科学试验,适时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5、能够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

  第十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各专业职称评审细则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和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限制,允许破格晋升相应职称。主要条件是:

  (一)破格晋升中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县(市)及县(市)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农业科技承包先进个人”、“发展农村经济优秀人才”、“科技兴农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乡土拔尖人才”、生产经营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2、获得市级科技进步3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材料取得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或论文在市及市以上刊物登载或在市及市以上组织的行业会议上交流。

  4、有特殊技术专长,其产品或成果通过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5、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收入为本乡(镇)农民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经有关专家鉴定,其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活动为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达20万元以上。

  6、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取得国家专利。

  (二)破格晋升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农业科技承包先进个人”、“发展农村经济优秀人才”、“科技兴农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乡土拔尖人才”、生产经营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2、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4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及获得市级科技进步2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材料取得省及省以上部门认可或论文在省及省以上刊物登载或在省及省以上组织的行业讨论会上交流。

  4、有特殊技术专长,其产品或成果通过省及省以上部门鉴定。

  5、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收入为本乡(镇)农民人均收入的20倍以上。经有关专家鉴定,其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活动为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达50万元以上。

  6、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取得国家专利。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本人的专业技能和业绩,对照本评审条件,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职称材料,同时提供各类证书、证明和有关材料。

  2、组织考核。申报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对申报人的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人的实际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报县(市)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3、预审。申报员级、助理级职称人员的材料由县(市)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预审;申报中级、高级职称人员的材料由县(市)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委托书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预审。预审工作结束后,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提交评审,不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退回申报职称材料。

  4、评审。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评审。

  5、审批、颁证。员级、助理级职称由各县(市)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颁证;中、高级职称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颁证。

  第六章 职称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初审和申报工作。市及县(市)区政府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评审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立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员级、助理级职称评审工作;市建立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同级政府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2至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至5人组成。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召开评委会时,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例会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七条 对获得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按权限登记入人才资料库,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实施年度考核,进行信息动态更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及技术的咨询、租赁、流动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人才资源优势。

  第十八条 对本试行办法发布前评定的各类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依照本试行办法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者,予以承认,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村委会及涉农机构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在3年内取得相应职称。

  第二十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现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性质不同,两类职称不能互相套改或转换。但若符合条件,已取得其中一类职称者可继续申报另一类职称。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得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享有以下权利:

  1、农村乡(镇)所属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各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在聘用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优先从有职称的人员中选聘。

  2、村委会财务管理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要优先推荐有职称的人员担任和上岗。

  3、优先承担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项目。

  4、优先应聘到外地进行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

  5、乡(镇)或村委会在土地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等工作中,要给予有职称人员一定的倾斜政策。

  6、优先推荐具有高级职称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入县(市)区、乡(镇)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担任相应职务。

  7、受聘到乡(镇)、村和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一定数额的技术津贴,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8、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9、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有条件的村民组织或当地政府应给予其一定经济资助并选送其到农业院校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获得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要履行以下义务:

  1、完成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2、带头在自己承包与管理的土地和生产经营单位及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3、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4、提出发展生产、搞好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保证质量的原则,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