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请示》(民保深报〔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32号)未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现行条款执行,不能套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作出拒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