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请示》(民保深报〔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32号)未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现行条款执行,不能套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作出拒赔决定。
公布日期:2002-09-20施行日期:2002-09-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办函(2002)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9-20
施行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请示》(民保深报〔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32号)未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现行条款执行,不能套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作出拒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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