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海上旅游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上旅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海上游船(艇)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海上旅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利用游船(艇)从事海上旅游观光服务的,以原审批的票价为基准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30%。新辟航线或变更承载工具的,应首先按程序报批基准价格以后再按规定浮动。

  二、为维护海上旅游正常经营秩序,新的价格实施前,各经营单位应提前15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经营单位从事包船(艇)服务的,其价格由经营单位与游客(或团体)在游船(快艇)满员价格以内协商确定。

  四、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各售票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游览线路(含主要景点)、票价、游览时间、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以便于游客监督。

  本通知自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