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调整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市与各市区和开发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二、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在原分税制收入范围划分基础上,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以下按比例分享。

  (一)中央级固定收入。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二)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

  (三)省级固定收入。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除上述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省共享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与市以下共享收入;地方营业税作为省与市以下共享收入。其中,跨地区经营、在市以上集中或统一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作为中央、省与市级共享收入,各市、区和开发区不参与分享。

  三、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改革后地方营业税的征管办法由地税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与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市、区和开发区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和市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级、市级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市对有关市、区和开发区的基数返还。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区和开发区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核定的2001年基数,市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区和开发区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区和开发区的基数上解。

  (四)因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企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时,影响市区之间利益的,由市财政进行相应调整。

  (五)对于今后在环翠区(不含9个镇)、两个开发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或招商引资新建的重点项目、骨干企业,市财政、国税、地税要建立完善税收入库协调认定机制,合理确定市级与各区的收入级次。

  四、其他

  (一)实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后,关于税收返还基数的具体计算办法另行通知。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整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相应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通过体制调整,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积极性,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过渡。各市区对乡镇的体制调整方案,要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意见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荣成、文登、乳山市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2.环翠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3.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荣成、文登、乳山市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山东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对荣成、文登、乳山市财政体制调整如下: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

  (一)共享范围。在2001年财政体制规定的作为县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加上2002年中央、省下放的不属于跨地区经营、就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省与市以下的收入共享范围。

  (二)分享比例。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级分享暂定0%,县级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级分享暂定0%,县级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级分享暂定0%,县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暂定0%,县级分享40%.2004年(含2004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省的分享比例和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如果各市上划收入大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各市上划收入小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市作为基数上解市级财政。

  二、营业税收入分享

  (一)分享范围和比例。在2001年财政体制规定的作为县级收入的营业税基础上,加上省下放的营业税,作为共享范围,实行省与市以下分享。分享比例,省级为20%,市级分享比例暂定为0%,县级为80%.

  (二)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如果各市上划收入大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各市上划收入小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市作为基数上解市级财政。

  附件2:环翠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山东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对环翠区财政体制调整如下:

  一、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范围

  在2001年财政体制规定的作为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基础上,加上2002年中央、省下放的不属于跨地区经营、就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作为中央、省与市以下的收入共享范围。其中对中央、省下放的不属于跨地区经营、就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应分享部分,在市直和环翠区之间按以下原则划分:

  对地税局征收部分,按市、区两级2001年底前的征管范围分别作为市、区两级收入,征管范围不变;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中央、省属企业(不含九个镇范围内)营业税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由市地税局征管。对环翠国税局征收部分,按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市、区征管范围,分别作为市、区两级收入,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中央、省属企业(不含9个镇范围内)所得税收入作为市级收入。

  二、分享比例

  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级分享暂定0%,区级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级分享暂定0%,区级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级分享暂定0%,区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暂定0%,区级分享40%.2004年(含2004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省的分享比例和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营业税收入,省级分享20%,市级分享比例暂定为0%,区级为80%.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如果环翠区上划收入大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环翠区上划收入小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环翠区作为基数上解市级财政。

  附件3: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山东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对高区、经区财政体制调整如下:

  一、收入征管范围调整

  本着以“属地征管为主、兼顾其他”的原则,对税收征管关系进行彻底理顺。除少数指定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仍由市直征管外,其他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市属独立法人企业由市直征管下放给开发区征管;同时,将两个开发区征管的原在市区范围内的企业上划给市直征管。具体名单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另行通知。

  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调整

  (一)分享范围。在收入征管范围调整的基础上,除了按规定划为中央、省级和市级的收入外,对由开发区征管的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以下按比例分享;对由开发区征管的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以下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级分享暂定0%,开发区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级分享暂定0%,开发区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级分享暂定0%,开发区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暂定0%,开发区分享40%.2004年(含2004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省的分享比例和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营业税收入,省级分享20%,市级分享比例暂定为0%,开发区为80%.

  (三)基数计算。

  (1)由于市直与开发区征管范围调整,而影响市直与开发区利益的,以2001年为基期,如果市直下划收入大于开发区上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开发区作为基数定额上解市级财政;如果市直下划收入小于开发区上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作为基数定额予以返还。具体计算办法,另行通知。

  (2)由于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而影响的,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如果开发区上划收入大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开发区上划收入小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开发区作为基数上解市级财政。

  三、体制上解递增比例调整

  对高区、经区体制上解基数中按5%比例递增部分,从2002年起改按8%比例递增上解。

  四、地方税收增收分成上解

  以2001年为基期,对今后开发区的地方税收收入(不含农业税收)比核定的2001年基数增加的部分,实行市与开发区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暂定为市级50%,开发区50%.另外,为调动开发区的增收积极性,今后,对开发区当年地方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地方税收平均增幅部分,开发区分享大头。分享比例暂定为市级30%,开发区70%.

  五、理顺开发区代理国库职能

  将开发区收入级次由县级调整为市级,开发区代理国库每日将收到的财政收入如数上解市级国库;市国库分别为两个开发区设立分页帐户,记录其收入状况。由市国库根据两个开发区每日上划市国库的收入数字,按照市财政核定的资金留用比例,计算出两个开发区各自的资金留用数额,从市国库划拨到两个开发区的代理国库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