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申请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和人数。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全省每年资助1800名学生。其中:一等奖学金400名,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1400名,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可连年申请)。各高等院校每年 10月初开始受理学生个人提出的申请,10月20日截止。凡符合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都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各高等院校要按照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国家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学校设立的其他奖项也应适当考虑平衡,尽可能扩大受助面。

第六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以及贫困程度,于每年的9月1日前下达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评选名额,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附件2),省财政厅根据逐级审核确定的名额,复核确认后将经费预算直接下达各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各高等院校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学校(院)奖学金。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