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办法 (试行)》,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规范公文行文关系,不断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针对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需要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省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行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应用编字号的正式文件上报,不得以内部办文审批单或白头信函等形式报送省政府或领导同志个人。

二、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批准和办理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或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明紧急程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的急件,省政府办公厅将按一般时限要求的程序正常运转。

三、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凡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按程序逐级审批后,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直部门向省政府报送。涉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事项应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报省政府审批。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越级报文。

四、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按照规定时限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时,要求附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领导批示件和办理文件首页的复印件;若是原件转出的,要将全套原件连同意见转回省政府办公厅。特别要求在反馈意见的公文内注明公文上省政府的收文登记号(办、批、阅号),以便在省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中集中统一管理。

五、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应按规定注明签发人姓名。收到“请示”后,省政府办公厅按“办件”登记交有关处室局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果报送的是“报告”,不管是否夹带有请示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将一律按“阅件”登记,送有关领导同志和处室局阅知,不予办理答复。如领导同志有批示,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办理。

六、本通知从发出之日起实行,今后对不符合要求上报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按规定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呈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