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市司法局关于对公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0号)收悉。鉴于目前我市公证系统正处于体制改制过程中,除市公证处已完成由行政体制改制为事业体制外,尚余21家区县公证处的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今年三季度完成,根据《财政局、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区县所属公证处公证收费从改制完成转为事业法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再予以征收营业税。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7-2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地税流[2002]3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7-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你局《市司法局关于对公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0号)收悉。鉴于目前我市公证系统正处于体制改制过程中,除市公证处已完成由行政体制改制为事业体制外,尚余21家区县公证处的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今年三季度完成,根据《财政局、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区县所属公证处公证收费从改制完成转为事业法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再予以征收营业税。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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