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部省驻平各单位:

  地委、行署原则同意《平凉地区外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平凉地区外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外办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外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统一管理

  1、全区外事工作在地委、行署统一领导下进行,外事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地区外事办公室是地区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全区外事工作。

  2、凡来我区访问、经商、观光旅游的所有外籍人员,接待部门或单位要提前报告地区外办,由地区外办统一安排会见、陪同等事宜,接待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联系、擅自安排或直接发送请柬。

  3、区内因公出国(境)工作由地区外办集中管理。

  4、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参与省上或国家组团出国(境)的人员,须持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邀请函电等文件,到地区外办领取并填写《申请出国(境)人员报批单》,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5、地、县(市)因工作需要确需组团出国(境)的,应由县(市)政府或地直组团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地区外办上报出国(境)请示,请示要说明出国(境)理由、任务、方案、路线、时间、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并附邀请函和人员登记表等文件,经地区外办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地委、行署审批。

  6、因公出国(境)申报工作,实行专办员专办制度,由地区外办专办员统一办理出国(境)手续,相关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7、凡经地区正式批准随团出访或组团出访人员,申办出国(境)护照,需向地区外办提供以下材料:(1)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2)审查批件;(3)备案表;(4)申请出国(境)护照事项表;(5)登记卡;(6)安全教育回执;(7)近期照片;(8)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办外国签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国外邀请函;(2)申请出国签证事项审批表;(3)签证申请表;(4)护照及护照复印件;(5)签证费;(6)培训审核件;(7)派遣函或费用证明。9、地区定于每周星期四下午为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工作日。由地区外办工作人员负责分别呈送外办负责人、行署领导审签、审批。10、出访团组和人员回国30日内,将出访总结报送地区外办,并交回护照。

  二、严格把关

  1、地区外办要对因公出国(境)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组或人员不予派出:

  (1)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出国(境)人员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3)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却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

  (4)可以用通讯手段办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办的;

  (5)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业,派人公费出国(境)访问又无实质内容的;

  (6)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名额或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国(境)的;

  (7)在因公出国(境)申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2、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因公出国(境)。

  三、审批权限

  1、地委书记因公出国(境),报省委审批;副书记、地委委员出国(境),经地委书记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各县(市)委、地委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正职领导出国(境),由地区外办审核并征求分管副书记意见,报地委书记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上述部门和单位副职领导出国(境),经地区外办审查,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

  2、行署专员因公出国(境),经地委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副专员出国(境),经专员同意后报地委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正职领导出国(境),由地区外办审核并征求分管副专员意见,报专员审批。上述部门和单位副职领导出国(境),经地区外办审查,报分管副专员同意后,由主管外事的副专员审批。

  3、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主任因公出国(境),经地委书记同意后,由行署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副主任出国(境),经主任和地委分管书记同意后,由行署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各县(市)人大、政协正职领导出国(境),经县(市)委同意后,由地区外办征求地委分管副书记意见,报行署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地区人大和政协工委办公室正职领导出国(境),经人大和政协工委主任同意后,报行署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上述部门和单位副职领导出国(境),经地区外办审查,报行署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专员审批。

  4、地直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因公出国(境),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地区外办审查,分管副专员同意后,报主管外事的副专员审批;各县(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因公出国(境),须经县(市)政府同意,地区外办审查,报主管外事的副专员审批;部省驻平单位领导因公出国(境),经地区外办审查后,报主管外事的副专员审批。

  四、时限要求

  1、出访团组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和国别进行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在境内延长时间绕道旅行。

  2、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再次出访,一般须间隔两年时间。

  五、出访费用

  1、地区外办应对出国(境)费用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区内参与同一团组于同一时间出访同一国别的,费用要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地区外办要依据出国(境)人员任务批件或邀请函件,统一审核并提出费用标准,连同其他文件一并上报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数额核拨经费。国内费用原则上只报销差旅费部分。

  2、地区和各县(市)领导因公出访费用,分别由地、县(市)财政负担;其他部门和单位人因公出访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自筹。

  3、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凡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全额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20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