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潍坊市建设局、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关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意见

  为确保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全市建筑业的科技水平和工业化程度,现就全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重要意义。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不仅能够提高建筑业的工业化程度,确保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减轻劳动强度,加快建设进度,改善劳动环境,而且有利于大规模使用再生资源,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城市承载力,改善城市形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潍坊市建设局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科学调控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搅拌站建成后由市建设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资质标准,核定资质等级。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四、潍城区、奎文区、寒亭区、坊子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5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公共建筑工程或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以及集中使用混凝土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混凝土广场、道路工程以及造价1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其它县市也要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自2005年元月1日起潍坊市区、县级市、县政府驻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施工现场一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五、进一步明确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主要政策措施。

  (1)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并到市建设局备案。

  (2)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建设局申办现场搅拌混凝土批准手续。

  (3)向我市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市外单位,必须由市建设局查验资质和质量,经核准后方可进入。

  (4)建设局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行业管理,避免行业垄断。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核定公布的指导价格和最高限价。

  (5)全市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市生产的散装水泥。

  (6)预拌混凝土企业对生产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要进行返工赔偿,产生纠纷的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质监机构仲裁或法院裁定。

  (7)预拌混凝土行业主管部门对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设系统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1)市建工局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对招投标各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严格予以审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说明书时,必须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予以说明。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规范,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监督,并及时解决由此产生的质量纠纷。

  (4)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管理和结算办法,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市场信息价格;监督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实际情况,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不按规定办理现场搅拌混凝土批准手续、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未经批准购买市外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以及故意肢解、隐瞒工程量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参加鸢都杯、泰山杯等评优活动,施工工地不得被推荐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