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制度。

  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由计划部门在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多元投资主体,且政府控股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代建单位资格由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由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包括:

  (一)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管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比例通过委托代建合同予以约定。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编制及申报;

  (二)参与设计,了解工程建设全过程;

  (三)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项帐户,按进度及时拔款;

  (四)配合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以建设单位名义开展的工作:

  1、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委托审批可研所需的各项评价,组织评审会,办理报批手续;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产证;

  3、委托编制设计文件;

  4、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申报手续,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和实施征地拆迁;

  (二)以代建单位名义开展的工作:

  1、组织设计评审,办理设计文件审批的有关手续;

  2、组织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货商的招标和比选工作;

  3、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工作;

  5、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6、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7、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8、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及办理备案、资产移交手续。

  9、代建工程的工程预、决算以市财政部门的审核为准。

  10、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资产在市财政监交下由代建单位移交建设单位管理使用;属于公益性的资产,在市财政监交下由代建单位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维护。

  第九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应坚持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属于建设单位自筹的资金,由建设单位审核拨付,市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编制及评审可研、初设,委托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委托测量、勘察,环境影响、地震安全、行洪影响、地质灾害、是否压覆矿床、水土保持、防雷等评价评审,关键技术的科研试验费用,重大技术问题的专家咨询费用、考察费用,招标及报建等阶段的费用,由代建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二)征地费用:由代建单位根据国土部门做出的征地应缴国家费用和征地补偿预算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收费通知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如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发生超出补偿预算方案的费用,由代建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谈判约定数额,经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拨付资金。

  (三)拆迁费用:由代建单位根据经国土部门预算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拆迁办核准的补偿方案及评估、拆后修复、安全评价等所需拆迁费用,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工作,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使用。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生超出补偿方案的费用,由代建单位与被拆迁人谈判约定数额,报国土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

  (四)管线迁移费用:由代建单位与管线产权人根据有关补偿标准谈判约定数额,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

  (五)建安费:由代建单位每月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当月完成量与计划有较大出入时,应在下月计划工作中进行调整。

  (六)代建单位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由代建单位按季度提出管理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市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概算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于工程投资、工期、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代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一定比例管理费;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负责责成施工单位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工期拖延责任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代建单位一定比例管理费。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如因代建单位或是建设单位任何一方造成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问题的,除应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和分包。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单位信誉备案和信誉准入制。由综合管理部门建立代建单位信誉档案,凡因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工程出现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问题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三年内不得被指定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年内不得被指定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