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止医疗机构污水和医疗废物以及城镇污水的二次污染,是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性疾病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区部分医疗机构的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道,还有部分医疗机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医疗废物几乎全部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目前,在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还不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是产生二次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因此,为了深入落实“非典”预防工作,现就防止医疗机构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的二次污染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

二、各地环保、卫生、环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典型肺炎和其它传染病通过医院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二次污染造成扩散和传播。

三、所有医疗机构污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处理和消毒。各地卫生防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每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污水、污泥处理消毒情况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污水处理、消毒和医疗废弃物分类、消毒等条件,主动接受当地环保、卫生、市容环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无污水处理装置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各地卫生和环境部门要督促其限期建设和完善。短期难以完成污水处理的,可以临时增设污水处理罐和处理箱,通过加氯机进行加氯,达到消毒杀菌效果。严禁未经消毒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无组织排放。

五、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对非典型性肺炎定点医院的新建、改建和重建污水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并进行具体指导,确保医疗机构污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污水外排。

六、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必须每日进行分类、消毒、打包处理并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各地环保、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七、为杜绝二次污染,防止交叉感染,接治“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一律不得回收使用,严禁将“非典”和“非典”疑似病例、隔离区人员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18773-2002)经过严格消毒、双层打包密封,注明危险标志后,由负责清运医疗废物的部门专人押送至指定的专门焚烧处理场所进行焚烧处置。

八、各地环卫部门负责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专运医疗废弃物到指定地点焚烧处理,对焚烧后的残余物进行消毒掩埋处理。在发生疫情时,由环境保护、卫生和环卫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污水处理企业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对出水水质检测和确保污水处理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对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实行每周监测,监测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十、已经建成、尚未投入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具备运行条件的情况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立即投入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十一、所有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排放的污水不符合灌溉标准的原则上不直接用于灌溉。在“非典”防治期间,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排放的污水禁止直接用于灌溉蔬菜,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确保上市的蔬菜不受生活污水污染。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