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市财政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结合省采购办《关于公布浙江省200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采办[2002]11号)要求,现予公布丽水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丽水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3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办公消耗用品、工作制服、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3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2项):软件开发设计、车辆保险。

  三、丽水市2003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装饰、装修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

  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累计预算金额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累计预算金额未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指导,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和管理。

  四、丽水市2003年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和非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为50万元人民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工程)执行《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单项预算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县级项目同时应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本目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采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