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体改办、自治区计划发展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全面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镇居民的健康为中心,以解决城镇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尽快实现“小病、康复在社区,大病、重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2.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多方筹资,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城镇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3.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到2005年,全区城镇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得到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10年,在全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服务形式从医院走向社区,走向家庭,服务内容基本涵盖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卫生领域。

二、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城镇卫生服务网络

4.城镇卫生资源配置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需求相结合,推进城镇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既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要按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5.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

6.在卫生资源缺乏,且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有责任按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卫生资源调整,举办或委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民族医药、中西医与民族医药相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三、强化政府部门职责,完善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

8.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积极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9.各地、州、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10.对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新举办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性医院的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中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11.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应低于大中型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12.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应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15.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地应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社区卫生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16.凡是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医(护)师(士)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并实行聘用制,对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转岗或经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7.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强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促进其向全科医师转化。全科医师培训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的建设步伐。

18.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富余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注册后,原单位不得取消其退休待遇。

五、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19.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20.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运用规划手段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发展。

2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后作出批复,批准设置的作出审批决定,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条件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可予以纠正或撤销。

22.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处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经常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23.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二级以下医院用药目录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其用药范围可予适当放开。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2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卫生、体改、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税务、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卫生行业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要把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城镇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的业务用房和工作困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6.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并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